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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第五条“河南省工程建设监管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系统”(简称“省监管暨信用系统”网址)是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平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统一记录在“省监管暨信用系统”中,各市和各相关行业网站也可同时发布。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二)厅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等机构,依托“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明确专人,负责采集、审核、汇总、记录各业务口承办机构上报和本级业务口范围内的信用信息,并记入“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收集各市、县(市)报送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并向建管处归档。第七条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厅的组织形式,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并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业务对口承办机构和具体责任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各市、县(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牵头部门负责向厅建管处上报采集的各类信用信息,负责各市信用信息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各市、县(市)建委(建设局)对口专业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对辖区内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检查、认定、通报、处罚;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不良行为事实进行调查认定;负责逐级对口上报已经认定的信用信息和相应的证据及资料(如文件、处罚决定书等)。(二)各市、县(市)工程交易中心、招投标监管部门、施工许可部门应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填报工程信息,内容应包含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施工、监理负责人名称等基本信息。其中进入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信息由各市工程交易中心填报,其它招标项目由招投标监管部门填报,其它未招标项目由各市施工许可主管部门填报。各市施工许可部门对系统中填报的工程信息进行最终核对、更正、补充,并通过“省监管暨信用系统”打印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各级建委(建设局)应认真执行下列制度:(一)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市、县(市)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办公会议,听取各承办机构信用信息采集、整理、报送记录情况、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科学合理地规划、安排信用信息管理阶段性工作以及专项治理、综合执法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