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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为实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成为高新技术产业中心、高端产业服务基地、国际宜业宜居新城的发展目标,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及精品项目的入区及发展,特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一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通过对需要引进的北京市支持发展并能为开发区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对项目入区的引导作用,努力培育开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第二条根据工委、管委工作重点,结合当年财力安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第三条符合北京市和开发区产业政策的电子信息通讯、汽车制造、生物技术与新医药、装备制造、高附加值服务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并节能、节水、节地,在开发区登记注册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其入区及贡献情况择优给予支持。具体范围包括:属于世界500强,或者在世界同行业居前10位,或者在国内同行业居前10位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并且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自主研发能力的项目;所处行业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或者为主导产业配套、提供服务的项目;跨国公司的地区总部、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服务外包业务承接基地,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属于高附加值服务业的项目;对开发区实际贡献年缴纳税款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北京市政府和开发区工委、管委认为需要鼓励、扶持的其他项目。第四条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或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财政拨款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和配比资金三种方式:(一)对于列入北京市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市政府要求给予配比资金的扶持;(二)对于在开发区购买土地建厂或租用标准厂房,并且对开发区贡献较大的、又没有贷款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可以采用财政拨款补助的支持方式,拨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三)其他项目原则上采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重点扶持项目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不超过24个月。北京市政府要求和开发区工委、管委决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已享受北京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不再重复享受开发区的扶持政策。第五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立项目库,集中收录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根据当年财力情况择优扶持。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发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七条开发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确定资金的使用原则并保证资金的预算安排;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主要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专家论证、整理项目档案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须经以下程序:(一)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请,要求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二)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经济发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并提出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金额。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支持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同意后,报工委会批准;支持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工委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三)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专项资金拨款程序将资金拨付到企业。第九条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经济发展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企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确保其不被挪用;必要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同级审计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第十条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反规定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页共NUMPAGES8页第PAGE\*MERGEFORMAT8页共NUMPAGES\*MERGEFORMAT8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名称经费范围注册经营地址工商注册号国税登记号地税登记号申请理由审批意见产业促进局经济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