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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案例1王某系某国棉一厂的下岗职工,从2003年起,一直借用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建筑工程。2005年3月1日,王某以康华建筑公司的名义从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揽到2000m2住宅的施工任务,2005年9月1日王某建造完成了该建设项目。此时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拖欠王某100万元工程款未付,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向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要求,俊豪房地产开发公司称王某无施工资质,系挂靠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因而拒绝支付余款。请评析该案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上面的违法行为并不提倡,为了限制此类行为的出现,《解释》第4条同时还作出了下面的规定:情况类似但不属于无效的情形:小结(二)建设工程垫资利息问题1.垫资概述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的不完善,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工程垫资就是很典型的例证。•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否则不许招标。•预付款•进度款2.垫资的性质3.对垫资的处理(三)阴阳合同问题2.我国关于合同备案的相关规定3.对于阴阳合同问题的处理二、涉及施工合同履行的争议的解决:(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解释》规定(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解释》第10条)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三、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五、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