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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165号文与、财税[2002]191号文(165)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191)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问题分析:*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是否开具发票问题。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吸收合并}财税[2005]29号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债转股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注:至2008年12月31日止。}土地增值税问题关于财税〔1995〕48号文与财税〔2006〕21号文(48)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4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1)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与财税〔2002〕191号文的关系}契税关于财税[2008]175号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二、企业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特别注意:国税发[2009]89号第一点的规定、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在执行中,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的登记认定,即企业不需办理变更和新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