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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井下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第一节智能放炮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为确保矿井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防止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智能放炮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望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一、智能放炮管理系统由安全科安排专人负责操作、管理。从事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每天都必须及时将信息采集器(巡检仪)采集的信息收集到智能放炮管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然后打印出报表上报有关领导审查。从事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对于不按要求操作造成系统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50—1000元罚款。二、信息采集器(巡检仪)由运转工区矿灯充电室充电工负责统一收发、充电。矿灯充电工无论收发都必须认真全面检查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室和通防部,以便及时得到确认责任后妥善处理。充电工应对收回的仪器按要求及时进行充电。三、放炮员下井前必须到矿灯充电室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放炮员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时,应首先检查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放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以便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四、放炮员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后,将仪器随身携带并对放炮工艺流程逐一进行数据采集之后,及时认真地输入至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和信息采集器(巡检仪)的有关要求操作,爱护好仪器,严禁随意拆卸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放炮员必须于当班升井后及时将信息采集器(巡检仪)交还矿灯充电室,严禁私自存放或转借他人。如因放炮员使用不当,造成仪器人为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50—1000元罚款;造成丢失或报废的照价赔偿。五、智能放炮管理系统地址卡与信息采集器(巡检仪)集中存放在矿灯充电室,做到专卡专用。对于人为丢失、损坏地址卡的,每个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六、与放炮作业有关的人员如放炮员、班组长、安检员、炸药库库管员上岗必须随身携带个人信息卡,不按要求携带个人信息卡上岗者视为违章。个人信息卡已写入个人信息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凡损坏或丢失个人信息卡的人员必须及时通过所在工区向通防部申请补发,责任人应支付个人信息卡费用100元。七、凡与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有关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放炮员切实搞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应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帮助,以确保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第二节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一、班组长是三人联锁放炮的第一责任人。二、每次爆破前,现场的班组长、兼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都要按《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不得遗漏、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四、带班下井的矿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下井时,要对现场的“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抽查,经抽查“制度”执行不好的要依照制度对现场责任者罚款50元,并严肃处理。对无故障破坏“联锁牌”者要加倍处罚。五、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经检查无误后派人设好警戒牌后,才能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工作面及其附近无不安全隐患后,将自已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警戒牌、放炮牌、放炮命令牌,由施工单位统一订做,一套三枚,分别发给各有关单位的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保管使用。放炮牌只能在规定的三人之间进行,严禁他人代替。换一次牌只能放一次炮,严禁换一次牌连续多次放炮。第三节一炮三检制度1、班组长为现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制,督促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瓦斯浓度。2、瓦斯检查员必须履行操作程序,对现场有害气体超限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停止放炮。3、如遇有害气体超限(达到1%)瓦斯检查员立即通知班组长进行排放处理。4、检测数据要准,做好记录,杜绝漏检。5、对漏检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肃处理,出现问题视情节追究责任。第四节井下放炮管理制度1、放炮员必须是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放炮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施工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4、装药时,首先必须先掏净岩(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