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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和舱单管理第一:是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理事会年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截至2008年6月,包括中国海关在内的154个成员海关正式表达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一:框架协调了进口、出口和转运货物对提前获得电子舱单信息的要求。二:加入WCO框架的国家都应针对恐怖主义和其他安全威胁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三: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可在风险布控手段的基础上,利用非侵入式查验设备,如大型X光机和辐射探测仪,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进行查验。《WCO框架》四个核心元素四:框架解释了在满足供应链安全的最低标准并参照最佳做法的前提下,成员海关可向商界提供的相应便利。《WCO框架》两大支柱一: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现代化技术在查验中的运用;高风险货物或集装箱的确认标准;共同布控和检查措施;运输工具和货物的海关信息交换;口岸安全评估;应进口国要求的出口安全查验等11条标准。《WCO框架》两大支柱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按照海关认定的最佳措施进行商业运作;使用更先进、更安全的集装箱;海关推广最低安全标准和供应链安全最佳作法等6条标准。《WCO框架》倡导的舱单传输时限为了在最低程度上确保执法的一致性,避免对不同运输方式的不平等要求,海关要求的提前申报时间,不得早于以下规定:《WCO框架》倡导的舱单传输时限海运:集装箱货物:在离境口岸装船前24小时大宗货物/大宗散货: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4小时空运:短途货物:飞机起飞时长途货物: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4小时铁路: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2小时公路:在运抵目的国第一个口岸前1小时第二:是海关监管的需要为确保贸易链安全、便利,打击走私违法行为,实行货到前风险分析。舱单及其相关数据作为第三方数据基本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通过对这些电子数据的逻辑及统计分析,选择高风险目标。第三:是通关便利的需要海关可以提前获得舱单信息,据此提前有效开展风险分析,加强反商业瞒骗,对于低风险货物可以进一步简化口岸通关手续,提供更加便利的通关措施。第四:是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主要的特点是物流信息化,完善的信息系统已经成为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前期“跨境快速通关”、“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快速通关系统”等已经实现了舱单联网传输,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确立“24小时舱单申报制度”,全世界绝大多数运输企业都已经具有舱单传输经验和条件。第四:是物流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中国海关顺应现代物流的发展,适时将相对分散的舱单和运输工具各项管理规定进行整合、集成和修订并结合WCO数据模型2.0,制定了《舱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于2007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2008年10月送交通部、铁道部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吸收有关意见并进行了修改,目前正在署内履行立法手续,有望近期对外公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于2003年开始调研制定,2007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海运、空运、铁路、快件、邮政企业等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经吸收修改后形成送审稿,12月12日上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3月10日通过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3月28日对外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监管办法》主要内容本办法对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公路车辆实行统一管理,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公路车辆的监管,不适用本办法。具体内容包括:(一)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运输工具负责人,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二)进出境运输工具动态和运输工具申报(三)海关检查(四)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物料管理(五)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舱单申报人、理货/运抵报告提交人等数据传输义务人备案(二)进出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时限(三)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四)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格式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第81号,第80号,第88号,公告了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动态电子数据格式。包括数据项,报文结构定义,XMLSchema,报文格式制定说明。相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第101号,公告了进出境船舶、航空器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