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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近年来,我国农村沼气建设力度加大,发展较快。农村沼气建设把可再生能源技术和高效生态农业技术结合起来,对解决农户炊事用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节支,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农村沼气项目深受广大干部群众欢迎,被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能源工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生态工程,增加农民收入的富民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清洁工程,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民心工程。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大力普及农村沼气,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为加快发展农村沼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编制《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沼气建设(一)中央领导始终重视发展农村沼气1958年,毛泽东同志在武汉、安徽等地视察农村沼气时指出:“沼气又能点灯,又能做饭,又能作肥料,要大力发展,要好好推广。”1980年7月,邓小平同志在四川视察农村沼气时指出:“发展沼气很好,是个方向,可以因地制宜解决农村能源问题,沼气发展要有一个规划,要有明确奋斗目标和方向。要抓科研,沼气池也要搞‘三化’,即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不这样不好管理,也保证不了质量”,“这是一件大好事,大家要重视一下”。1982年9月小平同志再次强调,“搞沼气还能改善环境卫生,提高肥效,可以解决农村大问题”。1991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湖南考察农村沼气时指出:“农村发展沼气很重要,一可以方便农民生活,二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重视并多次考察农村沼气。2003年以来,胡锦涛同志在江西赣州、河南梁园区、河北张家口分别考察、了解了农村沼气建设情况,并给予充分肯定。温家宝总理2002年9月批示:“发展农村沼气,既有利于解决农民生活能源,又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确实是一项很有意义、很有希望的公益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必须加强领导,建立合理的投资机制,发挥国家、集体、农民的积极作用,必须把发展农村沼气同农业结构调整特别是发展养殖业结合起来,同农村改厕、改水等社会事业结合起来,同退耕还林、保护生态结合起来。开展这项工作,要通过典型示范,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二)发展农村沼气的有关政策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指出:“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直接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效果显著,要加快发展”,“国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支农资金,要继续围绕节水灌溉、人畜饮水、乡村道路、农村沼气、农村水电、草场围栏‘六小’工程,扩大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要重点支持退耕还林地区发展农村沼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指出,农村沼气等“六小工程”,“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积极作用,要进一步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要求“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继续推进农村沼气建设。”《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文件要求“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池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大力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清洁能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要加快农村能源建设步伐,在适宜地区积极推广沼气。大幅度增加农村沼气建设投资规模,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快普及户用沼气,支持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三)发展农村沼气的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农业环境保护规划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