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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地位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的发展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定义二、经济法定义二、经济法定义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三、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四、经济法的本质(特点)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二、经济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二)经济法与民法联系:都是为了在经济领域内发生作用,且是相互作用。区别:(1)调整范围上:(2)主体不同:(3)主旨不同:(4)调整手段:第四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二、经济法体系(二)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的观点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和“对外经济法”组成。(三)需要干预论的观点(三)需要干预论的观点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二、经济法的实施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二、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三者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4、经济法律事实第三节经济法主体2、经济法主体种类(二)社会组织,是指经法定程序设立,实行独立核算或预算,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1、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拥有财产,从事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以创造物质财富为目的的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企业、公司是其中的主要主体。2、实行独立预算的社会组织,一般是指其财产来源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它们不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它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关系时,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第四节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第五节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二、经济职权的基本内容:(一),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的职能对社会生产总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调节时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国民经济决策权。是指国家机关对未来经济发展的目标和行为方案等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它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经济决策,亦称国家经济决策权。国务院“十大产业振兴规划”2、协调权。是指国家机关对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上下、左右、内外之间的比例关系、协作关系、衔接关系等进行调节的权利。山东潍坊市与天津滨海新区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天津市粮食局与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建立小麦产销合作关系的协议,组织2006年鲁津小麦粮食企业产销协作洽谈会3、命令权。是指国家机关要求下属单位和社会经济组织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这是国家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被命令方负有服从、遵守的义务,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责令停业4、监督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督导的权利。此外,国家机关的经济职权还包括批准权、确认权、禁止权、免除权、审核权和许可权等。(二)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经济法主体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包括四项基本的财产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三)企业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内部为组织和协调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及处理本企业和外部关系的权利。企业经营管理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计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劳动管理权、物资管理权、人事管理权、科技成果转让权、横向联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四)请求权请求权是经济法主体当自身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或发生经济纠纷时,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机关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或司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请求权主要包括要求赔偿权、请求调解权、申请仲裁权、经济诉讼权、申请破产权等。三、经济义务第六节经济法律责任制度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侧重于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尤其侧重于公平责任。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鹿奶粉第三章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制度,它作为政府管理的第一环节,既是政府管理市场的起点,又是一系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础性的、极为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二、市场准入制度的立法模式三、市场准入制度体系的基本构成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