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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供电企业用电检查管理工作摘要:本文结合笔者的多年工作经验对当前供电企业用电检查工作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并对用电检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了分析供同行参考。关键词:用电检查;用电监督;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用电检查就是指电力企业为了保障正常的供电秩序和公共安全而从事的检查、监督、指导、帮助用户进行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的行为。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的工作就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1用电检查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由于违章违法用电客户的手段往往都是及其隐蔽的在用电检查管理过程中总是存在着问题。加之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交规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仅保留单一的企业职能。因此在用电检查管理中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1.1主观方面存在的问题1.1.1供电企业及用电检查人员对检查用电重视程度不够用电检查的主体是供电企业但实施者是企业中的检查人员因此两者必须都提高对用电检查的重视程度才是用电检查管理收到良好效果的前提。一方面许多企业往往雷声大雨点小用电检查宣传力度大但并不切实贯彻实施。另一方面即便供电企业管理层制定了许多理论上有效的管理方案但是用电检查人员自身对于用电检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用电检查管理方案实际落实的效果却不好。1.1.2用电监督和用电检查分工不明现行《电力法》实现了电力政企分开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移交使得窃电这种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的查处的主体变为电力管理部门查处的性质主要为行政执法查处的措施主要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罚款。其中主要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供用监督管理办法》。但实际查处的主体是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也变成了民事行为。而违章用电这种民事违约性质的行为查处主体为供电企业查处的性质为民事行为但从现行规定看似乎带有准行政的色彩。查处措施主要为追缴电费、加收违约使用电费、依法停电、赔偿损失。查处程序上依据有关民事规定主要是《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相对行政程序要宽松得多。然而这个问题至今未在供电企业中得到普遍重视使得用电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太好掌握。1.2客观原因1.2.1取证工作困难在用电检查工作中由于违章或者违法用电客户往往手段及其隐蔽所以必须以证据支撑法律上的事实才能更好的起到用电检查管理的监管及督促指导作用。但往往证据会被用户掩盖而检查工作人员往往工作中也不经取证或者取证不全就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验证破坏证据造成取证困难。1.2.2社会教育培训不能满足用电检查工作的需要现在无论是学校的教学还是社会上的培训机构对于用电检查方面的培训和学历都支持不足导致用电检查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用电检查程序不当、内容有遗漏法律意识淡薄最终造成用电检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2加强用电检查管理工作的建议2.1提高供电对用电检查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以及用电客户对用电检查重要性的认识是一个长期的逐步的持续不断的任务不断有新的管理者、新的用电检查人员、以及新的用电客户出现因此不同的个人的认识程度都不相同只有追求一个长期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甚至可以增加中学物理电学部分对用电检查知识的学习及考核内容提高把用电检查的重要性认识提升到一个社会准则的层面来。2.2加强对违章用电和窃电的监管力度建立举报奖励机制电能是一种商品盗窃电能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盗窃电能的量刑可以比照《刑法》264条盗窃罪来进行处理对于盗窃电能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在具体的反窃电过程中很多窃电户包括一些企业领导对违章用电或者窃电的监管不以为然更有甚者一些个人、企业公然对抗或者群体围攻用电检查人员所以对用电检查中的违章用电和窃电供电部门除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科技手段之外还应当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力度必要的时候可以协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同时法律也要根据用电检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适当调整处罚力度对于屡犯者加大制裁力度并写入法律条文。同时可以根据情况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提高人们举报违章违法用电积极性增加获取用电客户或者工作人员违章违法的信息来源渠道。2.3寻求外界支持2.3.1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加大打击力度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已由原来的企业及电力管理部门的双重身份转变为单一的具有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企业这就使得在用电检查工作中无法发挥国家机关的强制力即使查出了问题也无法给予相对的处罚这时就需要联合公安机关依照《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有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