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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及思考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颁发了《妇女产前产后就业公约》对各国职业妇女生育待遇提出了保障建议。世界上多数国家生育保险政策主要目标是为职业妇女生育期间提供生活保障和医疗服务。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关键词:生育保险发展历程改革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制度的内容大致如下:(1)覆盖对象:雇用工人与职员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机关;(2)生育保险金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之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险金由企业行政或资方按工资总额的3%提留其中30%上缴中华全国总工会70%存于该企业工会基层委员会户内;(3)生育休假及生育津贴;女工人与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生育补助: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工人与男职员的配偶生育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予生育补助费其数额为5市尺红布按当地零售价付给之;多生子女补助费加倍发给。此外劳动保险基金对经济确有困难者在企业托儿所的婴儿给予伙食费补助;(5)医疗服务:\女工人与女职员怀孕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修正草案)》(政务院1953年1月2日[53]政财申字11号命令第十六条);(6)女性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工的生育保险: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相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7)其他:关于小产、难产和多胎的保险规定。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其中产前15天)。195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