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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学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徐卫东关于中学教师应具备法律意识的思考徐卫东问题的提出是近些年来不断披露出的“未成年人犯罪”、“‘园丁’违法犯罪”的案件数量的增加;同时当今世界各国综合国力的竞争核心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但是我国的诸多问题中“人力资源素质亟待提高”是不争的事实。虽然从大教育观的角度看解决问题的环节不是中学教育一个方面但对于培养“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角度中学教师的素质至关重要。这些问题引发的思考。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政治文明过程中中学教师应具备什么样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自己遵纪守法作好表率方面发挥人民教师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的改革开放、依法治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需要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高素质人才而“只有高素质的教师才能造就高素质人才”;这是公理性观点。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条件下对“高素质人才”定位的诸多条件中政治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品质是不可或缺的必要要件。而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自身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就必须有一支自身具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先进思想的而且能把这种思想转化为教育教学行为的教师队伍;其中教师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则直接影响着“高素质人才”后续队伍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从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的进程上看中学教师至少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意识。一、明确依法获得教师资格并确定自身的法定地位的意识改革开放后我们对教师的法律地位的认识经历了模糊到明确的过程;尤其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教师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使全社会对教师的合法地位的认识都有了法律根据。因此教师自身更要明确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法定的一种职业资格制度;教师不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官员”;教师资格是由国家对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并提出申请的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的资格属于国家资格性质;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内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这是公民依法获得从事教师工作的法定权利。但是教师资格只是公民从事教师工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换言之具备教师资格者只有在被学校依法聘任后方能成为教师。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教师资格者中择优聘任。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颁布了《实施办法》对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补充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属于申请者个人的民事行为不是组织的、行政行为更与申请人在什么单位工作没有关系;非依法律规定任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均无权拒绝受理符合认定条件的中国公民的申请;同时申请教师资格的公民所在单位无权干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教育事业进入法制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同时意味着教师的行为不再单纯是道德规范领域的、“糊口养家”的手段教师的行为必须受法律的制约。二、自觉学习、贯彻、理解、讲授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意识中学教师的工作处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第一线。因此要想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教师自己就要通过自觉学习懂得“依法治国”的涵义;明确二十一世纪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与特征;明确现行宪法(82宪法及三个修正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制度上和对全社会的成员在行为规范上的总体要求;这样才可能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通过对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精神的正确理解讲授清楚:“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治理或制约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法治权、治吏(官);尤其应避免将“依法治国”仅仅理解为“政府以法治民”助长权力行使者的专横与腐败。应当明确政府及其官员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对象和客体然后才是“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即“依法治国”第二个层次上的主体;各个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公民(包括教师和学生)和其他组织(包括学校)也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现代法治精神问题上中学教师切不可“以其浑浑使人昭昭”。三、树立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每位教师都应当明确教师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教师在工作中的教育行为不是行政管理行为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义务相应的与学生及其家长之间的矛盾若要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民事责任。因此教师不要以“管人者”自居。要学会平等对待学生及其家长要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教学关系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表现在对学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