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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物资采购行为,加强物资采购监管,减少物资采购成本,保证生产物资供应,保障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是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物资为各煤矿的生产用设备、配件、辅助用设备、机物油料、五金、日杂、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建材等。第四条树立诚信经营,供需双赢的思想。坚持“货比三家”的采购原则。通过比品牌、质量、价格和服务的方式,优化物资供应渠道。第二章物资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供应部,各煤矿下设供应科或在综合科内配备相对固定的专(兼职)计划采购员,负责协调本矿物资计划和采购工作。第六条供应部的职责一、负责指导各矿制定物资计划采购、物资保管、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各岗位职责;二、负责对各煤矿计划采购员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三、负责公司物资采购计划的编制,审定、采购协议的签订以及各矿物资仓储管理的指导;四、负责物资采购的询价、议价、比质、比价和采购工作;五、负责按计划和采购程序准时、按质、按量采购各矿申购的各类生产物资;六、负责联系贯彻采购物资的运送和提货事宜。七、负责定期组织各矿清理废旧物资和闲置报废设备,向公司提出处置报告,盘活资产。第七条各煤矿计划采购员的职责一、负责本矿各类物资的计划申报、货品提取、入库验收;二、负责本矿物资仓储、领用发放的管理,做到出入库准确无误;三、负责对保管员的管理和监督;四、负责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在本矿的贯彻与执行;五、负责本矿供货信息的沟通和反馈,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六、负责管辖范围物资仓库内的卫生与安全工作。第八条物资采购遵守的原则一、未经审核批准的申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二、库房内备用品及闲置物资应一方面使用;三、凡本地区能采购的物资,在无价格和质量优势的情况下不得到外地采购;四、大宗物资和设备的采购,必须签订购销协议,按程序交财务部和法律顾问(必要时)进行协议评审,经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签字后执行;五、在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做到同类的公司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同样的价格比服务,协助供应部择优拟定采购单位;六、对于试用后的物资,是否采购必须征求矿上生产技术部门的批准后再行采购,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第三章物资采购的管理第九条为优化供应渠道,减少采购成本,公司在各矿所在地通过比选或招标的方式设立物资固定采购点,由公司统一负责物资采购(除炸材外)和货款结算,各矿计划采购员负责到指定地点提货和收货。石粉、石料、日杂、农资产品等零星物资以及生产急件的采购,由供应部审定价格后,委托各矿计划采购员在本地采购。第十条各单位物资采购计划要按程序申报,每月25日前向公司供应部申报下月的采购计划。具体申报程序为:使用部门申请,部门主管签字后必须交由各矿保管员签字(证明库房有无备品,是否需要购买),再由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综合科统一编制采购计划以书面传真或邮件的方式上报公司供应部。供应部汇总各矿采购计划,交由公司分管生产和供应的副总签署意见后统一报总经理批准实行。各单位如不按规定期间和规定上报计划,导致因计划漏报物资掉缺,反复申购物资积压,由此导致对生产的影响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一条对生产急件的采购,由申购部门打急需物资申购报告,经矿长或分管矿长签字,送公司供应部。以生产副总审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批准批准后(可电话电话请示),由供应部组织急购。第十二条小批量(5万元以下)的由供应部采用询价、比质、比价、比服务,经分管副总审批后采购;机器设备和大宗物资的采购(5万元及以上)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采购。第十三条物资采购时必须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做到不错订、不漏订,及时准确做好物资货源贯彻工作。签订物资采购协议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和公司协议管理制度,协议中要明确产品产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交货地点、结算方式、运杂费承担者、包装、运送、验收方式、经办人经济责任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货款,特殊情况需要先款后货的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采购物资的品种、质量、数量与计划有误的由供应部负责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好的承担其经济责任。第十三条对于市场及生产厂家短缺而申购部门又急需的物资,供应部要及时征求申购部门意见,在申购部门批准后可以采购使用部门乐意接受的代用品。否则出现不良后果由供应部负责。第十四条供应部必须按采购作业原则运作,对不按计划规定、质量规定采购,导致的超储积压、损失,根据过错导致因素,由申购单位和供应部相应负责人员承担经济损失。第十五条供应部未能准时完毕采购任务时,应及早报告申购部门主管说明异常因素,提出相应解决方案,拟定补救办法和解决对策,对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总经理。第十六条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