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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制度1.目的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尘毒、噪声等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部门安全卫生工作的成效必须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生产环境。3.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氯气、尘毒、噪声4.职责4.1安全部负责生产环境尘毒、噪声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4.2各部门单位负责不符合纠正措施的落实。5.工作要求5.1尘毒监测点、噪声监测点由安全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5.1.1根据尘毒物质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的范围工人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工人实际接触尘毒、噪声的地点作为监测点。5.1.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5.1.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5.1.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1.5尘毒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5.2尘毒、噪声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部审批。5.3尘毒、噪声监测由安全部负责监测每周一次并认真记录。5.4安全部负责对动火、设备内等特殊作业场所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并依据结果判定合格与否。6.相关文件《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7.相关记录生产作业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