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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农村法律援助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认清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加以完善和改进保证农村法律援助的有效运行。本文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机制存在问题作了阐述和分析进而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和改进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对策。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问题对策一、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全国各地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展开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民的权益维护能否得到法律支持是至关重要的而农村法律援助正是其中的关键因素之一。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种种困难:一、援助范围有限难以发挥制度设置的最大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但现实情况是法律援助的范围受到了以下方面的制约:(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明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这就注定了法律援助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挂钩让法律援助与经济发展一样出现了区域差异。普遍意义上讲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好的地区法律援助范围相对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差的地区援助范围相对较小但从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上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较差的地区正是需求较大的地方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二)法律援助“门槛”偏高。《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三)《条例》对受援条件规定过于苛刻。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这里对法律援助对象和适用情况作了双重限制导致法律援助的范围大受制约。(四)法律援助形式单一不能适应当今情况。目前就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形式而言大多采取传统的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形式不能适应农村的纠纷的特点使得大量的案件无法申请法律援助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维护违背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农民的各类纠纷有自身的特殊性比如农村家庭及邻里纠纷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正逐年上升农民土地被征用、征地拆迁安臵、村委会选举不公、村务不公开等引发的法律纠纷事件也日益增多等。这些纠纷需要采用不同的法律援助形式予以解决故而有必要针对农村设定一些特殊法律援助形式扩大援助范围。二、群众基础薄弱增加法律援助的困难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的提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农民才会积极申请、争取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也有赖于此才能发展起来。目前广大农民还不很了解法律援助当其合法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时大多不知道求助或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服务者往[1]往缺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或凭本能、感情用事采取同态复仇的非正常手段去维护自身权益结果是使自己身陷不法境地或采用传统农民运动的形式引发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一次农村法律调查中发现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中“找村干部调解”位居榜首次之是打官司第三是“找派出所”另外就是寻求乡(镇)政府的居中裁决现实中还存在利用宗族力量解决的事例。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绝大多数农民选择打官司是以“其它方式解决不了”为前提的。农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律援助自主性不强直接性的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三、法律援助机构与法院工作机制不配套《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可见我国法律援助审批权在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来说当事人只要交齐相关的证明和材料就能够获得免交代理费等法律援助。可是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免交代理费还包括减、缓、免交诉讼费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权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辩护案件更容易获得法院的批准而对于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得到批准的可能性很小。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而法院却没有同意其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最终导致无法立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