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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的告知鲁建发〔2023〕2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23]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告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办[2023]89号“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告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实行细则合用于全省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涉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第三条本实行细则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规定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鲁建标字[2023]3号)中措施费所含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组成。第五条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按我省发布的各专业工程相应费率拟定;安全施工费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计取办法。第六条编制工程概(预)算,应依据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七条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献时,在措施费项中单独列出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在规费中列出安全施工费。投标方应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结合自身条件单独报价。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按省发布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90%,安全施工费按各市的规定全额计取。第八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协议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规定、调整方式等条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协议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协议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协议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协议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行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及支付计划提交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并设立专项费用支付账号,作为保证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具体措施。未提交支付计划和设立专项账户的,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公司贯彻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贯彻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贯彻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规定完毕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安全监督部门反映情况。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协议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协议约定支付费用,导致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贯彻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