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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标准第4.1条、第4.2条和第9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5294-2023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起草时重要依据卫生部令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并参考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的一般原则》和IAEA安全丛书115号《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等资料约有关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防止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本标准重要起草人:程荣林、王建超。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SpecificationsofindividualmonitoringforoccupationalexternalexposureGBZ128-2023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照射中外照射(以下简称"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原则、方法、剂量评价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规定。本标准合用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2规范性引用文献下列文献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涉及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合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献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献,其最新版本合用于本标准。GBZ/T151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标准。3.1职业照射occupationalexposure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和已规定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3.2个人监测individualmonitoring运用工作人员佩带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3.3最低探测水平(MDLminimumdetectablelevel)在辐射监测中,用于评价探测能力的一种记录量的值,指在给定的置信度下,一种测量方法可以探测出(检出)的区别于零值的最小样品奉献。3.4异常照射abnormalexposure当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工作人员或公众中的成员所接受的也许超过为他们规定的正常情况下的剂量限值的照射。异常照射可以分为事故照射和应急照射。3.5参考水平referencelevel为决定采用某种行动而规定的水平。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定的任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达成或超过该水平时,则应采用某种相应的行动。这种行动可以是把测量值记录存档,或进一步调查,乃至进行干预,相应的参考水平分别称为记录水平、调查水平和干预水平。3.6名义剂量notionaldose个人监测中,当工作人员佩带的剂量计丢失或因故得不到读数时,用其它方法赋予该剂量计应有的剂量估算值。4总则4.1监测原则4.1.1任何放射工作单位都应根据其从事的实践和源的具体情况,负责安排职业照射监测和评价,职业照射的评价重要应以外照射个人监测为基础。a)对于任何在控制区工作,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且也许受到显著职业外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也许超过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b)对于在监督区工作或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预计其职业外照射年有效剂量在1mSv/a~5mSv/a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尽也许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c)对于职业外照射年剂量水平也许始终低于法规或标准相应规定值的工作人员,可不进行外照射个人监测。4.1.2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都应接受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4.2监测的量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所要测量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Hp(d),d指人体表面指定点下面的深度。根据d取值的不同,Hp(d)可提成:a.Hp(0.07),合用于体表下0.07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皮肤。b.Hp(3),合用于体表下3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多用于眼晶体。c.Hp(10),合用于体表下10mm深处的器官或组织,在特定条件下也合用于有效剂量评价。4.3监测类型4.3.1常规监测常规监测是为拟定工作条件是否适合于继续进行操作、在预定场合按预定监测周期所进行的一类监测。常规监测与连续操作有关,这类监测是要指明涉及个人剂量水平和场合逗留满意度在内的工作条件,同时也是为了满足审管规定。拟定常规监测的周期应综合考虑放射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受剂量的大小、剂量变化限度及剂量计的性能等诸多因素。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1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4.3.2任务相关监测任务相关监测是为用于特定操作提供有关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时决策支持数据的一类监测。它也能证明操作是否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