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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监管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议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协议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出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运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本协议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线以/为上界线,以/为下界线,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线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线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五条本协议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面积:公顷。第六条出让人批准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批准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成本条第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一)场地平整达成/;周边基础设施达成/;(二)现状土地条件/。第七条本协议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年,按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第九条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第十条受让人批准按照本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批准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协议约定付清本宗地所有出让价款后,持本协议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运用第十二条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二)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万元)。第十三条受让人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拟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主体建筑物性质;附属建筑物性质;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高于不低于/;建筑限高不高于不低于;建筑密度不高于/不低于;绿地率不高于不低于;其他土地运用规定。第十四条受让人批准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项规定执行:(一)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拟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公司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即不超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受让人批准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导致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二)本协议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拟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协议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套,住宅建设套型规定为/。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合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批准建成后按本项下第/种方式履行:1.移交给政府;2.由政府回购;3.按政府经济合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4./。第十五条受让人批准在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