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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电线组件电线电缆产品-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2023-09-02更新)编号:CNCA-01C-001:2023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行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组件(2023-09-02更新)2023-12-07发布2023-05-0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1.合用范围本规则涉及的的产品为:合用于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即,由带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缆或软线构成的组件),不合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也不合用于加长电线组件。2.认证模式型式实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申请3.2型式实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行的基本规定4.1认证申请4.1.1申请单元划分根据连接器和插头的型式划分申请单元;型式、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4.1.2申请文献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献:1)产品总装图等;2)关键元器件和/或重要原材料清单;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4)其他需要的文献。4.2型式实验4.2.1型式实验的送样4.2.1.1型式实验送样的原则在认证申请单元中按照产品所属的类型(见标准图表)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实验。4.2.1.2送样数量型式实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规定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15条,覆盖样品数量各3条。4.2.1.3型式实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型式实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4.2.2型式实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4.2.2.1检测标准GB15934-1996《电线组件》4.2.2.2检测项目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所有合用项目。4.2.2.3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4.3.1审查内容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附件1)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算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标记与型式实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实验时的样品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实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4.3.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合。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用现场见证实验。4.3.2初始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实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实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拟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合为1至4个人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实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4.4.2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涉及型式实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估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型式实验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公司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毕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估、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4.5获证后的监督4.5.1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4.5.1.2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长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规定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白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也许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附件1)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进行选查,每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