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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江西农业大学章程》修改意见的告知校属各单位: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大纲性文献,是大学成为法人组织的必备条件,是大学自身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重要依据,是大学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高校提出的明确规定。2023年终,经学校研究,决定制订《江西农业大学章程》。通过充足调研、酝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有关部门执笔,目前已形成了《江西农业大学章程(讨论稿)》,计划提交明年教代会讨论。为保证学校章程的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今就《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教职工征求意见,请广大教职工切实以主人翁精神,重点对学校管理体制、校训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由校工会收集。附:《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江西农业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推动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江西农业大学(英译为JiangxiAgriculturalUniversity)。第三条学校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志敏大道1101号。第四条学校是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六条学校溯源于1940年创办的国立中正大学农学院,1969年江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总校与江西农学院合并,1980年更名为江西农业大学。第六条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农业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学校坚持以农为优势、以生物技术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发展思绪;立足江西,面向全国,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应用型、创业型人才;建设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二章办学形式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拟定办学规模,依法设立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第十二条学校重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学校依法拟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的和规定,组织实行教学活动。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服务社会。第十六条学校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第十七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八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重要职权和职责是:(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和谐,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工和学生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二)领导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讨论决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立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发明有助于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条件和环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和监督;(三)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的作用;(四)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领导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团队,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充足发挥各类组织的作用。第十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重要负责人,其重要职权和职责是:(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行;(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行奖励或者处分;(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第二十条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行的工作机制。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解决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立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估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解决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二条校学位评估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估、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