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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专项检查报告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编制行政执法应急预案。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可以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第七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保持执法车辆(船舶)清洁完好、标志清晰醒目确保执法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第八条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并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第十条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十一条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第十二条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