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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切实加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现就加强市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有效整合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提升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一)组建综合机构。各区政府成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安监局、公安分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兼任。各乡镇政府建立“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乡镇综合监察中队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下设六个站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站、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站和消费维权监督管理站。从乡镇实际出发除交通安全工作站、消防安全工作站必须单设外其他四个站内部可根据监管工作量实行合署运作。**开发区、太湖度假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协调辖区内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各项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下设的各站行政上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执法上由上级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工作职责既要与上级主管部门职责趋于一致又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具体化并明确工作权限理顺条块关系。(三)落实工作人员。“中心”主任由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的领导兼任;设两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副主任由乡镇国家公务员中层干部或优秀后备干部担任另一名副主任由乡镇派出所副所长兼任。下设六个站的站长原则上由在编行政或事业人员担任;每个站原则上配备2人以上(消防和交通安全工作站人员配置按原文件精神执行)具体视乡镇的人口、区域范围确定。人员来源原则上从乡镇行政和事业干部中内部调剂解决(原则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年龄50岁以下)不足部分面向社会招聘但要体现精减原则从严控制招聘数量。同时在行政村(居委会)聘用信息监督员一名实行多员合一由村(居委会)干部兼任(支部书记、主任不再兼任)。(四)落实工作经费。“中心”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心”中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按原渠道执行;招聘人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办公经费及装备费用等由乡镇负责解决。行政村(居委会)聘用的信息监督员的工资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市、区财政各50%下拨至乡镇原则上不得超过信息监督员所在行政村(居委会)支部书记、主任的工资。二、工作步骤按照“统一部署、精心实施、规范运作、平稳推进”的原则分三个阶段:(一)准备酝酿阶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和制定建立“中心”的具体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明确工作责任。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对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氛围。(二)组织实施阶段。各区和乡镇政府要落实“中心”办公场地、必需的办公经费和必要的交通等装备做好“中心”工作人员选调配备和新增人员的公开招聘组织“中心”工作人员上岗前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做到平稳有序推进。(三)规范运作阶段。“中心”组建后要尽快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组织开展工作努力实现规范运作。要大胆实践不断探索新时期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学习着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突出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发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要着眼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三、工作机制为有效推进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三项工作制度:(一)建立中心运作制度。“中心”要强化内部管理实行“人员集中办公、装备统一调度、资源共享共用”。要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各司其职、有分有合的工作格局。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二)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工作使所有的乡镇公共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要以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为重点突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培训形式严格培训考核提高培训质量并建立培训台帐。(三)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责任和公共安全监管指标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成效显著、在全市创造工作经验、形成工作特色的“中心”每年按照市区乡镇总数20%的比例给予先进集体表彰奖励。制定对“中心”工作人员的奖惩制度表彰奖励先进个人做到人员能进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