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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我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但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应借鉴外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尽早建立切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审查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和最高性则不仅要求宪法要有完善的规定更需要有效的保障实施的措施。违宪审查制度就是监督宪法实施的最有力的措施之一。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违宪审查制度从形式上看是通过对特定事项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对违宪行为予以纠正和制裁保证宪法的正确实施维护宪法的尊严;就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来说是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处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证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符合宪法的精神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活动准则。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的机制确保宪法得到遵守和执行。一、目前我国违宪审查机制及不足中国也有违宪审查机制。从我国现行宪法(67条)和《立法法》(88条)的规定来看都相应地规定了不完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国的违宪审查从模式上说是由立法机关进行审查;从审查方式上说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兼而有之。但纵观各国违宪审查现状和我国违宪审查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太不健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违宪审查的对象及范围具有片面性。对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和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未规定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对违宪审查只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务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的违宪审查权限但对全国人大立法违宪审查问题却只字未提这种对人大不会犯错误的绝对信任以及认为人大在事实上完全能够代表民意的推定是不能让人信服的。同时也没有规定对各种抽象行政行为实施审查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存在着大量的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或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但目前有关行政行为的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实际侵犯他人权利特别是公民的应当享有的尚未在具体部门法中具体化的宪法权利中个人的权利的现象方面无能为力因为到目前为止《行政诉讼法》仍然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能进行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收案范围。即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因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权利侵害(包括宪法所保护的权利)时无法通过诉讼来求得法律的保护。2.违宪审查主体不特定不明确。我国违宪审查的主体应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它的常委会因为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只有能够修改宪法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主体才有资格进行违宪审查。但是宪法又规定国务院能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这些表面上非常全面的规定实际上很让人费解而感到模糊似乎我国的违宪审查权并不专属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地方权力机关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享有一定的违宪审查权因为上面所谓的“不适当”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当然而且首先指的是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但是无论是国务院还是地方权力机关、地方行政机关都没有宪法修改权或解释权因而这些规定不仅使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的主体多样多层次而变得模糊不确定使宪法的最高性和权威性受到减损。3.程序复杂缺乏保障实用性不强。严格的程序是权利得以实现和维护的保障。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完整的违宪审查操作程序难以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率价值使宪法作用的发挥受到了阻碍对于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规定启动违宪审查其程序十分复杂。按宪法规定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的主体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