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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制度历史发展欧盟国家生育保险制度立法三个时期六、国外生育保险制度国外主要生育保障类型[一]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国家([二]实施福利制度国家[三]实施雇主责任制国家[四]其它保障类型:储蓄基金制度、全民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和私人保险制度相结合制度。4.享受生育保险资格条件早期生育保险制度以1883年《疾病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要求为代表。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上经过了包括女工产前和产后就业第一个《生育保护条约》(第3号条约),是最早生育保险国际条约。二战以后,生育保险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扩展。(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主要内容3.生育现金补助按照《条约》要求,妇女在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含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医疗补助,并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条约》对生育妇女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要求,禁止辞退生育休假期间妇女。同时提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受天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暂时中止工作,中止工作时间也应算在工时之内。国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补助:又称“儿女补助金”。如对生育保险对象及其家眷生育费用给予经济补助,又如“婴儿津贴”和“保姆津贴”等。◆生育津贴:又称“生育收入赔偿”。即在法定生育休假期间对生育者工资收入损失给予经济赔偿。◆医疗护理:又称“生育医疗保健”。即负担与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包含产前检验费)。◆生育休假:包含母育假(产假)、父育假(母亲产假期间父亲育儿假)和育儿假(母亲产假后父母亲双方任何一方育儿休假)。生育产假从世界范围看,各国政府和人们越来越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关心人口素质提升,重视劳动力早起教育。◆几乎全部国家要求生育假期都有延长趋势。◆欧洲国家生育产假总体上来说比其它国家要高,而且为了勉励生育,还有一系列其它补助、津贴。◆从总体上看,亚洲国家生育产假相对没有欧洲完善,亟待深入健全。结论:◆欧洲国家关于生育和疾病首次立法和疾病保险首次立法都比较早;◆亚洲国家相比欧洲国家而言,关于生育和疾病保险立法比较晚;◆欧亚国家关于疾病和生育保险立法伴随历史与时代发展而改变,从首次立法发展至今,许多国家对生育保险制度法律进行了屡次修订和完善。(二)外国生育保险特征(三)外国生育保险待遇(四)外国生育保险典范英国生育保险没有单独立法,而是与疾病保险合并立法,实施社会保险(现金补助)和普遍保障(医疗照料)双重制度体系。周收入在35.5英镑(1英镑=10.0918人民币元)及以上受雇人员和年收入在1846英镑以上独立劳动者,都有资格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生育补助金。(1)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在产前产后各给生育妇女假期42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本人月工资60%-80%发给,另发半个月到一个月生育补助费和育婴抚养津贴。四、外国生育保险改革方向一、外国生育保险概况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护条约》以及《生育保护提议书》中主要内容包含:3.生育现金补助:按照《条约》要求,妇女在产假期间有权享受足以维持本人及孩子恰当生活水平生育现金补助,以及包含预产期护理、生产、产后护理和住院费在内医疗补助,并有权自主选择医院和医生。4.生育妇女工作权力:《条约》对生育妇女工作权力作了保护性要求,禁止辞退生育休假期间妇女。同时提议,妇女生育期间应享受天天两次各半小时休息喂奶权,喂奶妇女有权为此暂时中止工作,中止工作时间也应算在工时之内。二、外国生育保险制度特征(三)待遇标准较宽厚三、外国生育保险典范(一)德国2.享受生育补助金期限3.生育补助金给付标准(二)英国1.享受生育补助金条件2.生育补助金标准和期限(四)日本在产前产后各给生育妇女假期42天。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本人月工资60%-80%发给,另发半个月到一个月生育补助费和育婴抚养津贴。四、外国生育保险改革方向6.其它国家生育基金管理国际劳工组织条约即使确定了最基本被保险人生育者(有些国家还包含生育者配偶及儿女),不过对保险基金负担者,没有统一要求。大多数国家政府、企业和被保险者及配偶都成为基金负担者。从国际通例看,个人也应该成为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者。主要理由:其一,在我国即使法律要求了女工应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许多非国有企业女职员难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成为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者,有利于在我国推广生育保险。其二,从社会保险特征考虑,受益人也应该是保险费负担者。即使我国实施计划生育,不存在保险费支出负担过重问题,但只有将直接收益者和非直接收益者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负担行列,才愈加符合社会保险公平性与社会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