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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针对煤炭供需和产业布局新情况、新特点,为更加科学有效做好2018年煤炭去产能工作,促进煤炭行业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工作要点。一、重点在“破”“立”“降”上下功夫。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重点处置“僵尸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大力破除无效低效供给,为优质产能更好发挥作用腾出市场空间。坚持破立结合、先立后破,培育发展优质产能,持续提升安全清洁高效稳定的供给能力,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加快退出,实现煤炭行业新旧发展动能转换和结构调整优化。统筹做好煤炭去产能和保供应等工作,促进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二、科学安排年度目标任务。坚持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进一步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努力实现供需动态平衡。力争2018年煤炭去产能1.5亿吨左右,确保8亿吨左右煤炭去产能目标实现三年“大头落地”。多方开辟职工安置途径,指导企业依法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预防和妥善化解职工安置中的矛盾和风险,进一步提高职工安置质量。积极推动企业资产和债务处置,加快推进兼并重组、转型升级、优化布局。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科学把握去产能力度和节奏,结合资源条件、供需实际、在建项目衔接、运力配置等因素,对“十三五”后三年去产能任务进行认真论证、统筹安排,科学确定2018年退出煤矿项目,有序组织开展建设煤矿核减规模、生产煤矿核减能力和减量重组工作,不断提高煤炭产能利用率。对2015年末在籍煤矿采取降低建设规模、核减生产能力、减量重组方式减少的产能规模,经职能部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允许计入去产能任务完成量,但不得领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三、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将长期停产停建、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作为“十三五”后三年煤炭去产能的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进一步简化程序和要求,推进去产能关闭煤矿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等相关工作。2018年原则上不退出高于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所明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的在产煤矿,确需退出的应说明理由并报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四、适当提高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在认真执行发改运3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逐步与北方地区相衔接,有序引导退出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严格安全、环保、能耗、水耗等方面的执法关闭一批、实施产能置换退出一批、通过改造升级少量提升一批。属于开采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以及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南方地区9万吨/年及以下(含9万吨/年)煤矿,纳入2018年去产能范围。上述情形中,因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确需保留或推迟退出的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没有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已审批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整顿关闭)整体方案的,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因资源条件好、安全保障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确需实施技术改造,且改造后实现机械化开采、产能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五、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矿产、质量、环保、草原、能耗、水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倒逼落后产能退出,持续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不断提升煤炭行业法治化水平。建立煤炭产能全过程公示公告制度,促进煤矿生产建设行为规范,及时反映产能动态变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六、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督促建设项目认真履行增减挂钩、减量置换措施。鼓励引导相关企业综合考虑项目建设条件和市场前景,主动停建缓建资源条件差、市场竞争力弱的煤矿项目。各地要加快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排查和分类处置,对于长期停建且不具备复工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去产能范围。对于确有必要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督促认真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加快煤矿建设进度。七、规范煤矿关闭退出程序。有关省(区、市)和中央企业要做好煤炭去产能具体项目的沟通协调,列入2018年去产能任务的关闭退出煤矿,应及时公示,倒排关闭进度。不能立即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