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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监管体制几点思考[找文章到☆一站在手写作无忧。]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业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险机构日益增多保险需求也不断增长多元市场主体的保险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但随着世贸过渡期的结束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将不受地域和数量的限制外贸保险公司的不断涌入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应适应新形势下的变化加快与国际接轨完善监管体制。纵观世界没有一成不变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监管模式。在对保险市场采取监管的实践中各国都根据自己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以及本国保险市场的规模等具体情况形成了不同的保险监管模式。如果按政府对保险市场的干预程度划分可将监管模式分成严格监管模式和松散监管模式。在严格监管模式下政府统一监管的职能必然加强从而是政府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强化。而对于松散型监管体制会形成权力的下放更加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但在目前情况下两种监管模式出现互相融合的趋势。美、日等国作为世界经济的大国在保险行业也占据着领先的位置他们根据自己本国的国情采取较为完善的严格监管制度。而随着现代保险市场不断出现新的变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断冲击各国保险市场全球出现了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美、日为首的这些国家也体现了这种改革的趋势。这主要体现在以政府的严格监管为特色的国家逐步放松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行业自律作为另一种监管力量受到了这些国家的重视。而像英国这样以自律管理为传统中心的国家开始逐步重视政府监管的支持作用。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加强了政府的监管立法将自律的管理体系置于法律框架之下形成了法律监督下的自律管理。二、我国保险监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挑战和机遇相应的中国的保险监管也应加以完善。中国的保险监管历史较短有许多尚处于探索之中特别是在新形势下中国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还存在与市场经济和开放经济环境不适应甚至冲突的地方这些主要是我国长期以来保险监管采取的是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市场需要监管力量的维护但是过度的监管可能遏制保险市场的生机和活力。主要表现在:1、现有监管体制下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导致市场上保险机构的数量有限有限的市场竞争主体又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竞争的限制又影响机制的有效发挥并且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还导致了市场的无序竞争和急功近利。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还导致了保险行业对内开放程度较低这些都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效率低下。费率的严格管制使保险产品的价格不能正确反应市场的供求状况破坏了费率的市场传导机制。即加上制订合理的费率需要进行精算需要根据所积累的市场信息制定费率而且信息收集要有成本这些信息的科学性、真实性、及时性也难以保证。另一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的限制也使得大量资金不能在市场上追逐利润不能在流动中得到尽可能的增值。近些年来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均低于国外保险资金年收益率的标准这与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与市场环境密切相关。显然我国的保险公司资产运用注意了安全性但却忽视了资金结构的优化忽视了保险公司资金增值的需要。2、单一监管模式的缺陷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呈逐年递增的趋势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也在不断放开。而且到目前为止尽管保监会组织体系不断完善设立了派出机构并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的意义但由于派出机构设置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未向地市延伸难以掌握基层保险业运作的情况而基层的保险人更容易利用自己的保险知识和实际经验来逃避监管的漏洞因此形成了部分监管真空。保险监管制度的设计较为复杂参与主体众多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在这个制度前提下无论是实施单一监管还是多重监管都需要不同领域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具体到我国监管的现状除保监会发挥监管作用的之外。也需积极引入和发挥外部力量来形成监管合力强化和完善市场监管。3、监管立法落后于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几年保险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资产运作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我国的保险监管立法却没有跟上这种变化表现在:保险立法滞后。保险运作的许多方面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一些新政策的出台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如《保险法》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