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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及案例分享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保证。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呼吸的咽喉”‚要如实展现公司的发展‚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展现公司活力的命脉‚公司需要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与投资者切实沟通不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可能导致对公司及个人的处罚。目录信息披露指挂牌公司以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报告以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形式将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信息披露既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也包括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性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于2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目录信息披露是全国股转公司审核挂牌条件的重要内容。全国股转系统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挂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对挂牌公司价值判断的重要依据。挂牌公司按照要求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强制义务。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监管规则体系《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三)约见谈话;(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五)出具警示函;(六)责令改正;(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2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3条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目录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注意事项目录违规案例分享违规案例分享违规案例分享违规案例——挂牌公司违规案例——挂牌公司高管、董事会秘书违规案例——主办券商及中介机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