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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关于稳定就业局势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稳定就业局势促进我市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把握中央、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要求上来。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及时全面准确分析我市经济形势对就业工作带来的影响明确以保增长、保就业为重点积极研究应对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掌握当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帮扶困难企业落实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为困难企业“降压减负”切实把中央和省市的决策落到实处。二、加强失业调控和预警。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好《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6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失业调控工作体系。各级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经委、国资、公安、信访等部门要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按月形成预警分析报告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同一行业中出现失业人员激增现象时立即启动并实施《突发失业预警应急预案》及早控制和解决由于失业人数增加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处理机制安排应急资金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职工权益和社会稳定。全市各失业信息监测点要加强协作共同对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关闭动向进行监测重点将受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作为失业预警的监测对象对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三、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各级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规划、调整经济结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将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重点项目的筛选和推进上既要注重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牵动作用也要重视项目对增加就业岗位的贡献水平。政府职能部门在审批涉及政府提供土地、税收、收费、财政、信贷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时在可行性论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增加就业岗位数量、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情况。要全力推进第三产业发展继续拓展商贸流通、餐饮和运输等传统服务业领域大力发展商务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旅游和家政服务等新兴服务业。要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规模化发展。要注重就业基地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就业。四、努力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和引导全市各类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平等协商在一段时间内采取调整班次、缩短工时、工资浮动、转岗培训等措施共渡难关。对于经过多方努力仍需裁员的企业除《劳动合同法》明确的6类人员不得裁员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制定裁减人员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承担社会责任2009年底前市属国有企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裁减人员应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后方可实施。鼓励民营等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尽量不裁减或少裁减人员。因金融危机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4种情形裁减人员的必须依法履行裁减人员程序依法足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凡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资金不落实以及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欠薪欠费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不能裁减人员。严禁用人单位大规模和违规裁减人员侵害劳动者权益。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近期暂不调整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1%;其他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缴费费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标准由统筹地区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在现有基础上下调0.5%;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下调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2009年内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