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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立体化涉诉信访综合处理机制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信访在我国目前是宪法确认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目前处理社会尖锐问题和缓解矛盾的一种有效机制。但是对于涉诉信访而言由于其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进行解决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涉诉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的情况是多年来涉诉信访工作由于缺乏终结处理机制重复上访、无限申诉上访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乃至影响到社会和谐和国家权威。笔者认为应当在个案涉诉信访领域有所突破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从而规范涉诉信访秩序。笔者拟以中级人民法院为背景就建立涉诉信访工作终结机制以及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探讨。一、涉诉信访工作终结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思想涉诉信访终结有其法律依据这是该原则提出的合法性的基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国务院《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诉信访问题只能通过法律渠道加以解决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和申诉制度是解决涉诉信访的法律基础。这是其一。其二涉诉信访终结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信访终结机制不是限制当事人的信访权利恰恰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避开信访怪圈。其三坚持司法程序穷尽原则。认定无理信访要穷尽各种司法程序充分保障信访当事人正当行使合法权利。其四涉法信访要坚持社会综合治理。对于法院司法程序已经用尽的无理信访、上访老户就不能再定位于法院的审判工作而应当纳入社会综合统筹管理通过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当事人单位等社会各界力量形成的合力进行综合治理。因为法院信访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且还是一个政治问题。二、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1.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价值意义诉讼民主和诉讼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最根本的措施也是确保信访复查效果的一个重要举措。为此对于重大信访案件进行公开的复查听证是非常必要和现实的。运用听证会方式处理涉诉信访问题原审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人陈述问题及要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双方进行辩论公开有关证据及相关法律依据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公开评议最终形成听证结论。改变过去那种当面接谈、阅卷调查、个别驳回、事后各执一词的传统做法。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和依法纠错的原则我们认为这是新时期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新思路是一项制度创新它折射着“司法为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其价值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了党政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问题、信访人从事涉诉信访活动的法治观念使各方参与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实体和程序规定认知更加清楚理解更加准确界定更加公允有利于推进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二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信访问题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是通过对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的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促使信访人放弃过多或无理要求。同时由于邀请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听证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可以有力地促使信访人息访罢诉。四是彰显制度创新的潜在价值。由于听证会的程序严谨旁听人员较多气势威严上访人一般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胡搅蛮缠往往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另外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改变自己的无理要求息访罢诉。2.信访复查公开听证制度的构建运行召开申诉信访听证会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调查核实搞清信访问题的实质。这是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一要明确听证会的目的。召开由各方人士参加的听证会目的就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对信访案件形成共识终结无理信访维护司法权威。二要明确听证会的范围。涉诉信访案件为数众多必须抓住重点。一般来说听证会适用于认定上访老户、无理上访以及在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三要明确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公开听证在法院召开由中院成立的听证委员会主持。听证委员会由中院院庭长、负责复查案件的法官以及人民陪审员组成中院院庭长任主持人。二是搞好协调争取各方的重视支持。听证会前法院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邀请有关人员组成听证评议委员会评议委员会由zd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院以及信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等单位派员组成评议委员会主任由zd委人士担任。另外还要邀请信访人的家人、亲戚朋友参加旁听。三是严格程序。这是听证会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之一。其程序一般分为七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重点是要求当事人在听证会上服从主持人的安排提出问题、陈述观点要有理有据辩论中要尊重事实、互相尊重人格不能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