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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按时完成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加快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要求用1-2年时间对现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压减基本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产权制度改革分流并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完成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任务。(二)基本原则。1.按照有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发挥主渠道作用、有利于宏观调控、有利于粮食安全的原则确定改革形式。2.坚持以人为本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妥善分流安置职工。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维护金融债权安全不得借企业重组、破产之机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三、方法步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步实施整体推进各市、县(市、区)要于20*年*月底前制定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于20*年2月底前完成。对经审计、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清理审计确认的市、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期间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处置。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部门集中管理。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妥善落实银行债务及还本付息来源。(一)确定改革形式。各地应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1.国有独资。承担储备粮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2.撤并重组。按照区域化、规模化、市场化的要求对购销企业进行调整重组。要严格控制国有独资公司数量每个县(市、区)可组建1。d2个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3.组建集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组成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企业集团开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粮食购销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4.承包租赁。对整体优势不明显、局部优势尚存、部分有效资产尚能发挥效益的粮食购销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5.股份合作。以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投入进行控股或参股竞争上岗人员以现金入股鼓励经营者和骨干管理人员多持股有条件的可吸收社会法人及自然人入股组建一批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经营公司。6.出售转让。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没有经营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所(站)通过评估整体出让向社会公开拍卖。7.关闭破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严重资不抵债的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无论采取哪种改制形式都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二)清产核资。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各类资产、仓储设施、土地占用、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根据清理审计财务挂账的结果进行补充审计凡改为非国有企业的要进行离任审计。委托有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对未办理抵押担保手续的企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对已经剥离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农发行贷款已办理抵押的资产可参与评估。资产评估报告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土地评估报告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初审备案。(四)资产处置。根据评估结果由主管部门指导企业拟定资产处置方案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方案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变现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严禁利用企业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筹措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筹措采取企业自筹、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主要筹措渠道有:1.资产变现收入;2.企业原有积累;3.社会筹集;4.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