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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规20010.9第一节主要罪名及刑事责任一、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1.刑事犯罪(1)犯罪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一、重大责任事故罪0431.概念及其构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3.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伤亡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上的;严重后果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以及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重大责任事故中的“情节特别恶劣”是指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发生事故不引以为戒仍继续蛮干、胡干;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为逃避责任伪造或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案例罪名及判决被告人邢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邢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2·7”矿难朱文友:男37岁刘官屯煤矿投资人尚知国:男49岁刘官屯煤矿法人代表、矿长兼安全矿长李守耕:男38岁刘官屯煤矿生产矿长兼调度室主任李启新:男53岁刘官屯煤矿技术矿长兼安全科长吕学增男刘官屯煤矿党支部书记兼保卫科长周炳义:男42岁刘官屯煤矿安全员兼调度员郑建华:男47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李金刚:男38岁刘官屯煤矿瓦斯检查员被告人尚知国、李启新、吕学增身为煤矿的主要管理人员、被告人朱文友作为唐山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煤矿投资人对煤矿的生产安全失于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刘文成身为通风科科长明知该矿采掘及通风系统布置不合理无综合防尘系统而不采取措施明知李金刚、郑建华无瓦斯检测证而违反规定安排其二人在井下检测瓦斯浓度;被告人周炳义身为调度员兼安全员没有按照国家有关矿井安全规定下井进行安全检查只是在井上调度室值班;被告人李金刚、郑建华身为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瓦斯检测证就下井检测瓦斯浓度上述被告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矿方能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积极组织抢救对遇难矿工进行了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尚知国、李启新、朱文友、吕学增有期徒刑六年、五年、三年、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文成、周炳义、李金刚、郑建华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三年、三年;以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尚福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