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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义课程安排课程目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知识要点安全生产方针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二、第九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024/1/12024/1/12024/1/12024/1/12024/1/12024/1/12024/1/12024/1/12024/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有6章64条;该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对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新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新工伤保险条例六大“亮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共有七章九十条)。尘肺(13种)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颁布日期】2004-12-29【实施日期】2005-04-01【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