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6
2/6
3/6
4/6
5/6
6/6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问题解答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是一部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它增强了分散的农民家庭的市场经营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利益。该法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农民朋友尽快了解这部法律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专业合作处鞠传莲副处长就以下问题作解答供大家参考。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有何重要意义。答。近些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农民自愿组建起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在农业生产、加工、仓储、销售等方面开展自我服务创建品牌开拓市场增加了成员收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新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正式以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商标注册等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和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包括农民专业协会。答。该法明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于专业协会与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在名称上都称为某协会很难区别它们大多数是根据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为社团组织不能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避免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产生矛盾所以该法律调整对象不包括各类协会。现有的农民专业协会可以更名为专业合作社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也可以延用协会的名称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管理。问。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构成有哪些规定。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应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办理登记。答:该法明确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有确定的住所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即股金。具备这些条件后就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依照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登记为合作社法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还没有出台许多地区还在用旧的办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为企业。对于已经登记的专业合作社(除XX省)要等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出台后重新进行登记登记为合作社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协会应在成员自愿的基础上更名为专业合作社重新办理登记。问。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有哪些规定。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属于社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如果社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社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答: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其成员享有下列权利:参与管理的权利。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决策重大事项要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有发表意见、参与管理的权利。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