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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冻结裁定复议申请书不服执行裁定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王杰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XX县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XX县区泉河北豆腐巷。申请人。李晓伟男1962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XX县区人个体户住XX县区泉河北豆腐巷。申请人。张伟男196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县区人职工住XX县区环城东路141号1栋3户。申请人。祝明男1962年出生汉族XX县区人本市XX县区农行干部住XX县区人民东路131号。申请人于2010年11月日收到阜阳中院(2006)阜执监字0052-2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撤销本院2000年7月10日作出的(1995年)阜中法执字第4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座落于颍州北路物资综合楼108号房产抵给申请执行人的决定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本案中的赵文江、赵文涛、刘光、周福兰、吕振兰不应是异议人也没有资格提出异议。异议人所提及的房屋其产权是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有证据佐证[即XX县区泉区人民法院在给时任XX县区物质公司负责人刘长淮的通知(199年7月17日)。]既然该房屋是市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的那么牙防所就无权进行任何处分和转让显然异议人称是从牙防所购买是无稽之谈。通过本案的阅卷异议人称在1997年取得所住房屋的产权证更是无中生有早在1997年异议人所称的房屋已被有关机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又是怎样取得的产权证。其实质上异议人与牙防所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已也就是说异议人与牙防所之间只存在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证才是物权的凭证由于异议人不持有所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显然异议人与XX县区华盛物质开发有限公司(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与牙防所之间的土地行政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且土地确权并不同等于房屋确权XX县区房地产市场监理管理处房监权[2000]55号依然有效。如果异议人当初有产权证的情况下那么在先前的执行中为什么不出来提异议。二、申请人是为本着合法交易的目的实现自己权利的善意第三人其依法取得的权利应依法予以保护。由于XX县区华盛物资开发公司欠有四位申请人的巨款债务通过胜诉申请人在依法申请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从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总公司手中的执行了牙防所优先转让给其的房产并以资抵债并相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在此执行过程中所依据的是生效判决法定程序又都是双方自愿且经过法院执行和解根本没有串通或故意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依法取得的房产权益要依法应予以保护。三、现该案在2000年已执行终结异议人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法。2000年6月10日XX县区华盛物资开发公司与申请人经市中院执行庭协调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随后申请人依法办理了产权证且据今已有10年之久随后执行的房产又进行了转让显然过了这个时间点异议人就不能再提出异议且异议人对此房屋的执行也不是不知情异议人只有另寻救济途径比如拍卖一幢房产的程序终结后相关当事人就不能再提异议。四、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截止撤1995年实属错。《民诉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汗毛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由此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理由只能是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即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此中措施包括包括执行的方法和手段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可见当时即2000年的执行依据是当时生效的法律和解协议在此案执行中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无疑执行是合法的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五、阜阳中级法院(2006)阜执字监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而本案中在已执行终结长达十年之久异议人在2005年提出异议竟然在2010年9月13日才作出裁定显然大大超过了“十五日”的法定期间存在程序严重违法。综上所述申请人以执行和解方式取得了XX县区物资联合开发公司的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且已达十年之久申请人取得的房产合理合法更是依法执行取得为了维护市物资经济的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2006)阜执字第0052-2号执行裁定。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二o一o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