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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卫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自2002年以来许多市县的环卫部门进行了体制改革。企业化、市场化、产业化、环卫部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城市卫生费改为垃圾处理费但在改革的过程中总是困难重重改革后又引发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我们作为长期工作在环卫部门第一线的基层领导就环卫体制改革问题提出我们的一些观点和看法错误之处请各位领导、专家、学者、环卫同行们批评指教。我们的这篇报告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一点点有价值的参考我们就已经十分满足了。一、城市卫生费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差异根据XX省有关文件规定城市卫生费收费范围为: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个体业户等。收费用途为: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根据2002年有关文件规定垃圾处理费收费范围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往人口等。收费用途为: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79]中爱卫办字24号、[79]中发环字73号文件中写到“环境卫生部门为事业单位其日常经费实行‘预算包干差额补助’的办法差额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基本建设、物资分配、劳动工资等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长期以来环卫经费的主要部分由财政负责城市卫生费只用于增设、购置、维护环卫设施、设备、经费等不足只是环卫经费中的次要部分。现在我们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取消财政对环卫事业的投入把环卫经费来源全部集中到垃圾处理费中必然会使收费范围扩大到城市所有单位和人员、收费标准提高数倍使征费工作更加困难环卫部门将进一步陷入缺少资金的困境。二、财政拨款与环卫部门自筹资金的差别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在自己的领土范围内的权力是无限的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却是万能的因为搞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政府确定的。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规费、公有财产收入、公有企业收入、发行公债等方式取得财政收入。还可以通过财政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来取得财政收入。政府可以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拒不交税人员或单位予以制裁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政府只要制定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的收入分配政策就可以迅速增加财政收入有足够的财政收入为环卫部门划拨资金并不是一件困难的事。作为环卫部门要想自筹全部环卫经费可以说几乎是无法做到的。环卫部门主要工作是道路清扫、垃圾收运、公厕清掏、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既无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权也无收费标准的制定权。工作任务是由政府确定收费标准也是由政府确定。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对象是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个体业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党政机关、部队哪个部门不比环卫部门级别高拒不交费环卫部门有何办法。再者这些部门的经费本来就是财政拨款政府拨款时是否拨入了垃圾处理费没有拨入他们用什么钱交。拨入了垃圾处理费先把钱拨给他们再让环卫部门派人去收倒不如政府把钱直接拨给环卫部门何必多此一举。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别很大对于高收入者交点钱无关紧要对低收入居民垃圾处理费也会成为他们的沉重负担。据《市容环卫信息》2004年第1期介绍XX市XX县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对居民生活垃圾费的收费几乎为零、单位生活垃圾费的征收率只有50%、集贸市场垃圾费、建筑施工垃圾费、特种垃圾费、垃圾泄露污染道路清理费、违章倾倒垃圾代清费更是很少涉及。水费不交可以停水、电费不交可以断电、电话费不交可以停机、供热费不交可以割断供热管道。垃圾处理费不交环卫部门能停运垃圾还是能停扫大街。偷税漏税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尚有人在偷税漏税垃圾处理费不交能追究什么责任。环卫部门对拒不交费的单位和个人能采取什么措施。收费率不高实在是正常现象。为解决环卫部门征费难的问题有专家、学者提出。居民垃圾费由居委会收取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代扣国有、集体、股份、合资、私企等企业由国税、地税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收取、暂住户由公安部门收取。此方法能否行得通。靠环卫部门去协调肯定会遇到很多阻力即使采用分成的方式也同样会有很多部门不愿介入此项业务。靠政府去协调也未必全能行得通。其实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垃圾处理费并入税收由政府负责环卫经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不足的由省级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解决。三、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是否适用环卫行业环境卫生是环卫部门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其使用价值由其使用价值所覆盖的全体社会成员所占有。其主要特征是:第一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即所有人都可以同时享用该产品而不处于对立地位。第二供应上的非排他性。即在供应上不适用“排除法则”因为这种产品是共同享用的不可能把其中某些人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