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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申请书】行政抗诉申请书(一)抗诉申请书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不服尚未生效或者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不服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使该案进入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通过人民法院审理纠正该案错误的法律文书。抗诉申请书范例申请人:甲男申请人:乙女被申请人:丙男被申请人:丁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相邻权通行权纠纷经XX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0)南民一初字第01301号《民事判决书》1.判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宅基上有通行权;2、判令申请人十日内申请人清除上述范围内的障碍物;3.并判令被申请人支付三万元补偿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此判决依法向XX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阜阳中院审理后在2011年12月15作出(2011)阜民一终字第0128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第1项、第2项、第4项。撤销了一审判决第3项。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办案法官存在人情关系办案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极为不公故此依法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抗诉。申请抗诉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房屋东侧宅基地为“公共通道”属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对此不享有通行权。1.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和关口乡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而事实上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是在没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见书根本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审法院采信该调解意见书的认定事项并作为判决依据显然错误。至于小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因争议宅基地属于淮河河道管理局所有和管理范围不是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村委会出具的该份证明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2.上述关于“公共通道”的认定与当庭被申请人承认的事实相矛盾。在庭审中被申请人丁承认自家的宅基在最先分配时东西长只有两间房屋其房屋东侧为台坡之后经过拉土填平台坡才增加了宅基。而申请人家房屋东侧同样是台坡经过多年的填土新增的宅基地之后因为邻居王洪向申请人索要宅基申请人向王洪支付了3600元转让费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买卖协议。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当事人房屋东侧的空地均系自己填土新增的土地并非在分配宅基时预留的公共通道。对上述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但原审法院却未予采信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裁判原则。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宅基地属于南北分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东侧的宅基地不享有通行权。该处宅基系申请人建房时预留的厨房用地并非自然形成的南北通道被申请人在拆旧建新之前始终未在此处通行。被申请人此前一直都是自右侧向西经过公用南北通道通行现因西侧邻居建新房时做东向西建房造成被申请人西侧通道被堵另外原告北侧居民从建房到现在一直都是向西经公用南北巷道通行。被申请人完全可以在自家房屋北面开门然后向西经公共道路通行。二、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办案明显偏袒被申请人一方。原审判决载明“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包括:1.申请人的户籍证明;2.关口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意见书;3吴明才、郭国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上诉证据材料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范围原审法院违反了最高院的上述规定帮助被申请人搜集证据明显偏袒被申请人导致判决明显不公。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主审法官违法办案判决不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之规定呈请贵院对本案依法抗诉。此呈xxx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甲乙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