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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赣财农[2001]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帐人。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或扶贫工作重点村作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采取招投标或承包等方式选择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责任书和项目实施合同书都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三条实行报帐制管理的资金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和其它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报帐核算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二章报帐程序第五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开工时由实施单位根据项1目指复立项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等提出用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位》(附后)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审批后拨付资金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预拨一定数量的启动资金(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门30%以内)到实施单位。第六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施工进度等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并附报帐凭据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同意按实际开支的资金额度据实拨付资金到实施单位。第七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竣工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制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根据意见书审拨其余资金但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门10%)。第八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帐请款单》经扶贫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同意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到实施单位。若存在质量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责任书或合同书有关条款进行处置。因洪涝、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拨付质量保证金。第九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货物采购的应当按照各级政府、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首先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凭据(采购计划清单)按照报帐程序报有关部门审签盖章最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批。采购资金实施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由县(市、区)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直接将资金拨到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再由政府采购中心将资金汇到供货单位。第三章报帐凭据管理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资金报帐时须提供。报帐请款单、立项批准书、承包合同副本、项目实施计划书、采购合同、费用支出明细表、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的原始凭证、项目预决算、质量检测报告、项目竣工图、项目款税务发票。第十一条涉及项目实施单位帐务处理的报帐凭证经财政农财部门加盖“已报帐拨款”印章后退还给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按相关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妥善保管报帐凭据财政预算部门凭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帐务处理财政农财部门按收支明细项目建立辅助帐。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财政部门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工作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对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帐:1、未列入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2、不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报帐凭据的;3、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4、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未及时、足额到位的;5、不是用于项目上或超出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防止挤占、挪用、截留、贪污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于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按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第十五条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完工后一律要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织并形成验收意见书。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则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