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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研究新01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研究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是当前一个热点问题很多学者对其理论研究已经相对成熟而对于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却鲜有研究在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渐盛行的背景下研究此问题意义非同小可笔者在文中就重罪案件引入和解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做了研究主要从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的社会背景和动因、理论基础、价值、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能对此问题有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关键词:重罪案件;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理念近年来我国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刑事和解的意图和思路越发宽广一些严重犯罪案件、甚至于少数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开始揉入和解因素但在具体适用中不乏争议。东莞中院在审判一起抢劫致人死亡案件中所引发“赔钱减刑”非议就是适例。关于重罪案件引入刑事和解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何在呢。其具体操作程序又该如何设计呢。笔者将会在下文逐步进行论述。一、重罪案件引入和解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动因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而这种经济要求自主平等。同时要求交易等行为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以保证经济的安全有效运行。这反映到刑事诉讼中要求控辩双方有更多的自主空间。市场经济允许在公平的基础上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效率优先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而效益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即表现为各主体希望以较低的诉讼成本获得较高的诉讼收益。从某种意义上说重罪案件的和解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平等更能实现效率。中国传统文化中一直信奉“和为贵”。几千年来的伦理道德都提倡人和人之间和睦相处即使出现矛盾要“化干戈为玉帛”这不仅包括民事诉讼也包括刑事诉讼不仅体现在轻罪方面在重罪方面更能体现人性的宽容和博爱。刑事和解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天然契合。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轨时期社会生活中诱发和滋生违法犯罪的因素明显增多司法机关承担着艰巨的任务。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我们可以看出在1993年至2002年的十年间检察院和法院接受和处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增长非常迅猛。报告指出1998年至2002年检察院共审批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601357人提起公诉3666142人比前五年分别上升24.5%和30.6%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283万件比前五年上升16%判处犯罪分子322万上升18%。【1】现在已经快2009年了以上数字会变的更大。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犯罪手段日益翻新现有的侦查手段和侦查条件还比较落后司法机关面临着严峻考验。面对如此大量的案件司法资源极其短缺。严峻的现实迫使司法实务部门和学者们去寻求新的应对机制探索较为完善的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无疑是值得考虑和研究的。刑罚观的转变我们应该转变传统的刑罚观刑罚不仅仅只是为了惩罚犯罪人更是为了恢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利益。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必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因此犯罪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2】二、理论基础(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恢复性司法是近些年来西方国家推进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以修整、恢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标通过犯罪人、被害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积极主动的沟通和交流让犯罪人有机会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尽快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同时使得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有效的补偿使被害人受犯罪影响的生活能够尽快回复常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3】恢复性司法产生的现实原因。一是从人力与财力上投入与产出不成比例——投入大量成本却在犯罪治理方面收效甚微同时监狱还人满为患;二是被害人在传统司法中被遗忘。【4】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恢复性司法应运而生。历史的使命感使它更侧重于通过刑罚方式的变迁一个重要的举措是吸收被害人参与到刑罚的实际执行过程目标则在于减轻刑罚执行上的现实压力以及弥补传统惩治犯罪方法的不足。相应的它所带来的影响冲击了传统的犯罪观念被害人的加入改变了犯罪的惩治过程这改变以往对犯罪的认识犯罪不再只是侵犯国家利益的有害行为也是侵犯被害人利益的一种侵权行为。【5】这一制度及其理念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很好运用取得了很好效果降低了司法成本犯罪人改造效果提高被害人满意度也提高。而反观我国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涉讼上访申诉事件大量增加。更有甚者那些难以承担被害损失之重负的被害人若不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补偿很可能会形成社会不稳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