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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学生姓名:梁博指导教师:柯阳友专业年级:2011级法学完稿时间:2013年7月2日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诚信承诺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诺人:梁博2013年7月2日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摘要目前我国己经在一些地方成立了专门应对环境污染案件的环保法庭它们不但维护公众环境权益而且对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是通过几年的初步摸索并从现实的案例中发现法院对原告资格的范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谁能够真正代表公众的环境权益、反映公众的环境需求并在具体诉讼程序中有效率地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呢?解决这些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及顺序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构建目录引言........................................1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分析1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22.1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旳问题22.2以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为原告的问题32.3以公民个人或社会团体为原告的问题3三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设想43.1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选择43.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制度设计6结论7参考文献7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我国带来了丰厚物质回报的同时也造成了我国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我国人民的生态生活日趋严峻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对我国环境侵害案件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是维护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手段。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诉讼中增加了“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但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所以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资格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探讨提起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鼓励包括与环境侵权有利益关系的公民在内的民众启动环境公益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环境公共利益与及他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环境权。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分析首先环境权未正式入宪存在实体法上的缺失。要扩大原告资格范围势必需要实体权利的扩张为其提供基础和保障。依此推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大需要《宪法》和环境部门法确立实体法上的环境权让环境权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但我国的《宪法》及其他环境单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这让环境公益诉讼找不到明确的权利依据作为前提。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1](1)。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我国《宪法》还是一系列地环境单行法规中都只是些宣言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并未规定公民的环境权所以无论是“谁”在我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依据。其次我国两大诉讼法对原告起诉资格的限制导致其存在以程序法作为保障的缺失。只有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等方面的法定权利直接受到违法侵害时才具备起诉资格。对原告资格持严格的限制态度具体表现在对我国诉讼法的规定上[2](2)。在行政诉讼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3]根据上述规定公民必须等到环境污染行为使自身权益实际地遭受到损害才能提起诉讼而在此之前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环境公益遭受不当行为的侵害自己却爱莫能助因为自己与该不当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显然这种对诉讼原告资格的严格限制是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相矛盾的因为它造成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启动主体的缺位严重阻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2.1以检察机关为原告旳问题以检察机关为原告在我国已经有案例11件胜诉率在52.4%位居这几类原告之首大部分法院的规范性文件都赋予它了起诉资格;在理论界不少学者也支持它享有原告资格。但是在现实中它暴露出来了不少问题。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检察机关通常是以《宪法》、《民法通则》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条款为依据来确定其原告资格到底这些法律是否明确的赋予它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