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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甲乙两人相约打群架相约在一框架式建筑工地的二楼平台。到了约定的时间甲带一群人并且携带砖头斧子等工具到达相约地点。乙只身一人到达相约地点到了现场后乙见状产生恐慌害怕甲不能轻饶自己便转身从二楼平台跳下企图逃跑。结果乙在向下跳的过程中脚被电线绊了一下导致头向下坠落并且头部砸到地面的石头上导致当场死亡。本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本案中甲的行为主要涉及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下面本文就从三个方面一一进行剖析并最终对甲的行为进行定性。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放面(1)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2)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3)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4)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聚众斗殴罪中的杀人、伤害行为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为了称王称霸充英雄好汉而惹事生非与对方争个高低。1陈兴良《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从被害与加害的关系切入》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2期。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是指以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或既遂标志的犯罪形态。根据刑法条文要义聚众斗殴罪不以发生实际的危害后果作为构成犯罪要件。行为人只要实行了斗殴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据此可以认为聚众斗殴罪中的斗殴行为既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也是既遂的标志只要斗殴行为实际发生即可认为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本罪不存在未遂状态。斗殴行为是本罪的目的行为。因此只有双方开始实施斗殴的行为才能被认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一旦双方实际发生斗殴犯罪即为既遂。因此只要双方已经着手实施斗殴行为犯罪即为既遂而在斗殴前的所有行为均为预备行为。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斗殴未成的情形只能发生在预备阶段故聚众斗殴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综上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对聚众斗殴进行了准备但并没有实施所以双方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乙的死亡并不是在斗殴的过程中由于甲方众人的殴打所造成所以本案中甲同样不具有据刑法292条之规定转化为故意杀人的可能。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2郑伟《刑法个罪比较研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3冯军《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首先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第三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