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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证劵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劵市场和上市公司之间互相作用进而产生一定的作用结果。在所有作用结果中在制度上的反应则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中国经济高速发展证券市场中的各项交易也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并且涉及金额都很大。然而在这些交易中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在对证券信息的占有上实际存在着天然的不公平。再加上证券交易市场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时期残余的特殊性质使得如何让证券投资者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显得极为重要。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不同立法理念设立会对市场主体的约束和管控造成不同的实际影响。所以确立正确合理的立法理念对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概述(一)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概念。证券法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又称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股份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将其本企业的财务变化、经营运营状况等信息和材料向国家证券管理部门和市场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开或公告从而保障企业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普通投资者的监督而设立的监督制度。该制度包括证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也包括该公司上市后的证券信息的持续公开。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的该项制度。[1](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作用。投资者通过认购或购买证券进行投资活动时需要通过一定的投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而在进行投资判断时证劵市场价格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考量标准。因为它是对有关证券市场信息最为综合的反映因为任何证券市场的价格都是在对实际证券信息进行整合后而形成的。但是证券发行人经营状况等一类的市场信息发生于证券发行人内部首先为证券发行人内部的知情人所掌握。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证券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等信息具有隐蔽性和以扭曲性的特点投资者对这类信息不能充分的掌握并了解。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如果一方比另一方在信息掌握上占有优势那么在证券交易时就处于比后者更为优越的地位。[2]可见即使法律保障交易双方的地位平等和意思自由但若双方掌握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并且这种信息不对称是由于制度原因或者双方社会地位等原因造成的那么这种信息不对称就会导致证券交易在实质上的不公平。虽然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知情权但对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说《公司法》对股东的知情权保护范围是有限的不能满足证券投资活动的公正性和秩序性的客观要求。在证券市场运行过程中信息公开具有以下作用:(1)有利于投资者获得最为真实可靠的证券市场信息在信息获取平等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判断最大限度的实现证券交易双方实质意义上的平等。(2)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发行人的监督管理通过要求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促进其改善经营不断提高经济效益。(3)有利于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防止内幕交易等不正当交易行为。二、证券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立法理念及基本原则(一)公开主义立法理念。国内在证券信息披露方面的立法中存在公开主义与实质主义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基本理念前者将信息披露制度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基本方式和核心手段后者强调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投资者等市场主体的行为作直接的、实质性的干预。一部法律最为基本的观点立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指这部法律的基本理念。但遗憾的是在我国务实态度占据了最为主要的观点立场。而这一现状直接导致证券市场参与人在进行证券法法律制度选择时过于随意。[3]这种随意直接导致了证券交易市场的混乱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最为有效的保障。进一步破坏证券交易市场的整体运行状况问题百出。因此明确立法理念对于证券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二)信息强制披露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顾名思义是指某一领域应该遵守的最基本框架、底线。而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应是对具有公开证券信息的责任义务人的最基本要求。进而保证证券交易市场的规范化运行。1.信息真实原则。真实原则是信息披露制度的首要原则具体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对外进行公开证券信息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其所公开信息的客观性不能存在虚假、欺骗、随意编写等虚假成分。真实原则使信息公开披露的首要原则因为虚假的信息会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记载”和“虚假陈述”会扭曲证券市场信号。只有公开的信息是真实的投资者才能做出合理的投资决定进而实现证券交易的公平性。2.信息完整原则。信息完整原则是指具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在对外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保证所公布信息的完整性不得存在重大遗漏的情形。信息披露如果不符合信息完整原则就会构成证券法上的“重大遗漏”情形。构成这种情形即使所披露信息部分真实也是因为其他信息的“重大遗漏”而导致信息整体性的丧失可信度不具有参考价值。3.信息准确原则。信息准确原则是指具有信息公开义务的责任人在对外公开信息时所使用的语言词汇、语句表达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