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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摘要。前些年我国针对流转税和所得税进行了税制改革尽管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对财产税这方面的改革则相对滞后相关课税制度还很不完善地方税收缺乏主体税种财政收入与事权不符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符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阐明了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分析了目前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建立我国以物业税为主的全新的财产税体系。关键词:财产税;改革设想财产税制是对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课征的税种总称。财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可以调节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体现平等负担的原则。本文阐明财产税的含义、特征和地位、作用根据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国财产税制度改革的设想应在财产法律法规制度建立、税收管理权限分割及财产评估制度与评估机构建设方面进行相关配套改革。一、财产税的含义和特征对财产进行课税是对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税法规定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一类税收的总称。财产税不是单一的税种名称而是一个税收体系。我国现行的具有对财产课税性质的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和契税。当前我国财产税在运行中表现出以下特征:1.财产税收入比重较低不能使其功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主要是我国对于财产课税体系重视不够财产课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低。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现行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2~1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4.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现行车船使用税的基本规范也是于1986年颁布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有的税种更是在50年代出台但至今基本上仍按当时的税法执行比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5.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土地征收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房产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对土地征收的是土地使用费(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二、财产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开征财产税的历史悠远但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其它税系无法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财产课税是以社会财富存量课税能起到公平财富的作用。财产课税具有直接税的性质税负较难转嫁能起到调控作用。财产课税多是经常性税收是政府一项经常性收入财产课税在许多国家属于地方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三、我国现行财产课税存在的问题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财产税未与主体税种一起进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改革。而目前各个税种出台的经济背景和制度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原有的财产税制的弊端已经逐渐显露。1.财产税制结构混乱主体税种不突出税种既有重叠又有缺位。一是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并存。如现行房产税制既有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房产税(1986)年开征也有对涉及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城市房产税。而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遗产税在我国却迟迟没有开征;二是不动产的主体税种不突出。对不动产流转环节课税的税种其与一般的经营课税相同。不动产占有税类的税种它们是对城市不动产征收的不仅设置税率较低而且都具有很大的免税范围(如对居民住宅不征税)使得房地产保有环节总体税负水平仅相当于房地产价值的1.5%~2%左右。2.我国现行财产税内外有别、两套税制并存。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事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征收的是房产税对其使用的土地则执行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沿用1951年制定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