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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探究摘要。受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影响行政法在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行政法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理念的强化使得行政法在管理方式上也出现相应变化其中就包括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立。该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国家权力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出现各种的权利冲突矛盾激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本文通过介绍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并在这基础上就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针对性构想。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程序当前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与之相应的人民法律观念也获得逐渐增强这就使得各种新问题频频出现。在近些年来与行政争议有关的纠纷案件在数量上越来越多如何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问题如何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等均是不能忽视与绕过的挑战问题。在行政领域内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问题行政法学界对此并未形成共识而是存在较大争议。这种情形一直维持到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获得颁布该条例第一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引入调解制度这大大促进行政法的发展和服务型政府的建立。一、行政复议调解概念关于行政复议调解在出台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对该法条进行解读得知在行政复议这个阶段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而且准确规定行政复议调解的适用范围。但是法条并没有对行政复议调解概念做出明确的解释。有的学者在其研究中认为所谓的行政复议调解应是指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发挥调停作用复议双方当事人围绕存在的争议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这基础上相互谅解并最终达成合意的行为。有的学者在对行政复议调解定义进行理解时认为其指的是在进行行政复议这个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实施的行为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据双方当事人自身合意情况并在遵循互谅互让原则基础上和谐解决问题的活动。笔者综合以上这些研究观点认为所谓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由行政复议机关发挥居中调解作用推进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这个基础上围绕争议问题进行合意协商并使得纠纷问题得以有效解决的活动。二、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不足(一)行政复议调解有其自身的理论缺陷。1.行政复议调解可能冲击法律观念。行政复议调解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方式。与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范权威性不同行政复议调解是来自双方自愿合意的结果。为了获得合意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会选择损害与妥协为代价并非直接“依托于事实这个依据以及法律这个准绳”等作为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就导致调解结果会和法律正确的裁判结果之间产生一定的距离甚至会降低公众追求公正裁判的热情从而选择更有效率的调解方式。调解会冲击对事实的司法裁判弱化法律观念。2.双方自愿合意容易变质。行政复议法的存在使得公众维护自身权利获得有效保障。行政复议法在目的上非常明确归结起来就是使得合法利益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确保行政机关能真正做到依法行使自身相应职权。在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调解之下行政相对人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双方自愿合意协商。但是由于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相对人的弱势地位非常容易使得相对人的自愿合意变成同意妥协这就是自愿合意容易变质的原因。这样也就不能在行政复议调解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也远离行政复议调解本身的目的。(二)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以及内部缺陷。1.行政复议机构不统一。就如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这方面行政复议法在其第十二条也进行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除了可以是本级人民政府之外还可以是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即具有选择性特点。在处理一个行政行为方面复议机关是不统一的。而且我国行政层级共四级这容易引发机构庞杂缺乏统一性以及效率不高等问题。申请人向不同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具有不同的特点有可能使得做出的调解结果往往也存在差异。2.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数量不足并缺乏履职能力。伴随近几年行政案件的激增我国行政复议机构普遍缺乏人才。就行政复议机构而言其本身在数量上就有限且相应的人员也并非无限这就使得该机构很难有效应对存在的各种行政复议调解问题。然而现实生活中行政复议机构普遍出现调解工作人员的不足和缺乏履行调解技能并因此有可能成为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实现发展的制约因素。(三)行政复议调解程序的缺失。1.行政复议调解程序中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行政复议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归属和调解员的权利与责任。在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虽然对行政复议调解进行一些程序上的规定使行政复议调解按照步骤在行政复议阶段运用。但是没有对纠纷当事人和调解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会导致举证责任的不明责任承担等等问题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人员的权力责任不明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