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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职工的生育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并具体负责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七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以下简称五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卫生、计划生育、财政、物价、审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六条国家机关和财政核拨正常经费的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收支统管的原则列入单位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生育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第七条驻七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驻五市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支付和管理适时实行全市统筹。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第十二条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以及实施上述手术引发的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三条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生育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四条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以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一)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第十五条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和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市和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和当地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对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第十七条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名单。第十九条参保职工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妇幼保健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可以自主选择协议医疗机构和协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