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1/7
2/7
3/7
4/7
5/7
6/7
7/7

在线预览结束,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13廣告招牌·1496消防安全法令輯要(上)085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09300846-5號令發布第一條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三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第三條下列規模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免申請雜項執照: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二公尺者。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未超過六公尺者。三、設置於地面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六公尺者。四、設置於屋頂之樹立廣告高度未超過三公尺者。第四條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第六條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者應備具申請書檢同設計圖說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團體申請審查許可。設置應申請雜項執照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申請審查許可應併同申請雜項執照辦理。13廣告招牌1497第七條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申請審查許可時其廣告招牌燈之裝設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設置於建築物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其裝設之廣告招牌燈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辦理。第八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01項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