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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实施一周年执行情况的报告[精选五篇]XX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9月21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2005年12月1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0月28日XX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XX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保护水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按照城市规划即将成片开发建设的地区的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区、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的分工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交通、财政、房产、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排水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节约用水保护环境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紧急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城市防洪排涝及城市排水工作的协调机制保障城市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由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XX县区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第九条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和城市防洪排涝、改善水环境的要求由市、县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第十条城市XX县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涉及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征求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改造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一条城市排水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体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要求。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设施。已经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分流排放的地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的专业规划和计划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计划要求进行分流改造。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从事城市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从事设计、施工、监理。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十三条公共排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划定。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四条城市河道保护范围由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河道(含覆盖段)保护范围为:(一)主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五米;(二)支流河道上口线外侧距保护线各不小于三米;(三)保护线外侧建筑退让线不小于三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内的河道保护范围以及有涵、闸、泵站等河道附属设施需要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