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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XX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林地的使用权人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和用途依法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守本条例。依法征收、征用林地使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领导为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工作的开展及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提供经费保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XX县区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相关的管理工作。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二)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三)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协商。第七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珍贵、濒危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野生植物以及古树、名木、大树的保护义务同时转移。第八条森林、林木、林地流转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所得收益归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鼓励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自愿联合依法组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森林、林木、林地、产品、劳力等形式出资或者折资折股入社。第二章流转范围、期限及方式第十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并依法取得国家统一式样林权证书的可以依法流转。但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的森林、林木、林地不得流转。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不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合资合作、出租的方式发展林下种养业和森林旅游业。第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第十三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可以采取承包、转包、互换、转让、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等方式。自留地、自留山的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转让。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用承包、转包、出租、合资合作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依法采取承包、转包、出租、抵押、合资合作的方式。第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合资合作、抵押等方式流转。第三章流转程序第十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涉及多个出让方的受让方应当分别与每个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所;(二)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座落、四至、面积及示意图、林种、主要树种、蓄积量等;(三)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流转期限及起止日期;(五)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合同期满时森林、林木、林地的处置方式;(七)合同有效期内林地被征收、征用所得补偿费用的分配比例及处理方式;(八)违约责任;(九)解决争议的方式;(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个人依照本条例流转森林、林木、林地当事人签订的流转合同应当报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使用权的还应当经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将森林、林木、林地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受让条件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予以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