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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研究代正群摘要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必要保障。由于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并不明朗。针对制度缺漏提出了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部分规则:扩大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将应急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受案范围之中;根据应急的现实需要与应急行政行为涉及的相对人权益性质的不同确立二元化的司法审查证明标准体系;明确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程序与判决形式。关键词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受案范围证明标准判决形式作者代正群(—)女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应急行政行为是突发事件应对中被广泛采用的行政行为这类行为在应对、控制、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危机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尽管与常态下的行政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但是究其本质应急行政行为仍是行政权在特定时空运行的一种外部表现形式。由于行政权天然的膨胀性应急行政行为也存在着侵害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甚至可能因为突发事件出现后无序的社会环境因素的增加和积累而大大提高。因此在思考如何有效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同时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对应急行政行为的监督。在各种应急行政行为的监督形式中司法监督以其中立性、稳定性、终极性而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行政诉讼法》对应急行政行为是否可以提起司法审查没有明确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此也未明示并且由于突发事件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破坏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要求致使《行政诉讼法》的某些规则也未必能直接适用于应急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反思我国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缺漏确立现实可行的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规则既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突发事态下行政法治的重要保障。一、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反映了行政权在多大宽度上接受司法权的制约是应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53·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年第期(总第期)应急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肯定式概括与否定式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定为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应急行政行为同样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两类如果适用《行政诉讼法》与《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应急行政行为案件司法审查的范围也只限于应急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应急抽象行政行为这种限制对突发事态下相对人的权益保障是极其不利的。应急抽象行政行为是突发事态下一种广泛存在、可以反复适用又缺乏其他有效监督的行政行为。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政府和有关部门无可避免会发布大量的命令、决定、指示、通知、通告、公告等有不少规定了对人身和财产的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益其中不乏缺乏法律依据的规范。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应对突发事件的实效性不少决定、命令规定了一些较为极端的剥夺、限制相对人权益的手段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不必要的侵害。而相对人的权益一旦因依据这种形式的规定、命令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损时将处于控告无门的境地相应地公民合法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排除司法审查对相对人的侵害将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将其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中。虽然我们不能脱离现状违反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先行扩大受案范围但从制度发展的前瞻性视角来看我国理论界关于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止过。《行政诉讼法》现正处于修改讨论阶段从修改建议稿传达的信息来看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很有可能被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内。倘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范围的扩大上确有进展那么对应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的解决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具体行政行为这类行为表现为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