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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專利行政程序與救濟專利自申請至准駁之行政程序在專利專責機關有審查與再審查程序之分就專利權之審查與授與是否合法、適當可藉由舉發制度以匡正專利專責機關之審查缺失。專利之申請是否獲准取決於審查。而專利權得否受確實之保障其與行政救濟制度有密切之關聯倘審查程序能確實與公平行之則行政救濟之比率可降低。第一章專利之申請專利制度之內容主要有專利之授與、專利之實施及專利之保護等三部分。而專利之取得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專利審查程序後以決定是否授與專利。第一節專利權之取得專利法為國內法採屬地主義原則欲取得世界各國之專利原則上應向各國專利申請並取得專利權始受各國專利法制之保護。故刊登廣告聲稱其商品具有世界專利誠屬不實之內容。因專利僅在獲准之國家或地區內有效而不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故必須在各國各別申請及接受審查後分別取得專利權自無所謂世界專利制度。從而權利人雖已取得多國之專利亦不應使用世界性專利之文字作為吸引消費者購買之宣傳。準此建立專利之國際保護制度國際組織及國際化條約成為重要之主角各國專利法經由實體法之規範使各國關於專利之保護趨於一致而於程序方面專利程序亦得於申請國以外之國家適用達成專利保護之國際化。例題甲所有之新型專利經智慧財產局審查核准並公告在案於專利有效期間乙於大陸地區製造及銷售之物品侵害該新型專利除於大陸地區販賣外並銷售至台灣地區與其他國家甲並未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取得專利權甲就乙侵害專利權之行為有何救濟途徑?台灣高等法院年上訴字第0號刑事判決。林洲富專利法─案例式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00年月頁。智慧財產行政程序與救濟例題A大學主張其所有「基因重組技術」於美國取得發明專利權在案詎B公司未經其同意竟在台灣地區使用該基因重組技術其已侵害該大學所有美國專利權試問A公司得否主張受我國專利法之保護?例題丙以「包衣方式延緩釋出消滅過氧化氫成分使隱形眼鏡清潔消毒較安全之技術」之方法已取得美國專利為由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方法專利該局應否授與專利權?壹、屬地主義與獨立原則專利法具有國際性是現今世界各國大多採用專利制度對於發明或創作加以保護以促進科技產業之發展。惟各國是否授與專利權提供保護之範圍及受侵害之救濟方法實涉及該國之產業科技水準、立法政策及司法制度等因素。因國家授與專利權及保護專利權實為國家公權力之行使表徵原則上專利權所及之領域具有地域性(territorial)以授與專利權之國家之主權所及為限專利權除有一定之保護期限外亦具有嚴格之區域性僅能於本國領域內生效其為屬地主義無法於領域外發生效力是專利法為國內法並非國際法即「一國一專利權」此為專利權獨立原則(principleofindependenceofpatent)。例如行為人乙雖曾於有關工業財產權保護之巴黎公約(TheParisConventionfortheProtectionofIndustrialProperty)第條之()規定同盟國國民所申請之專利不論是否屬於同盟國之他國就同一發明所取得之專利權彼此互相獨立此為專利獨立原則。004第一編‧第一章專利之申請大陸地區製造及販賣甲於台灣地區取得新型專利權之自行車墊桿惟甲於大陸地區並未取得專利權其無法獲得大陸地區之專利法保護。倘甲於台灣地區起訴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大陸地區並非我國專利權之效力所及甲之請求顯無理由法院得不必對被控侵權物品進行技術判斷之鑑定。同理雖於我國已取得之專利除非向美國商標專利局(USPTO)專利申請並授與專利權人否則專利權人不得在美國行使專利權而排除於美國國內對其專利之侵害。貳、取得方式一、先申請主義專利權之取得原則上以申請案提出之先後決定之此為先申請主義(first-to-file)。我國採先申請主義即同一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