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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英文)中国的司法改革(201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目录前言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加强人权保障四、提高司法能力五、践行司法为民结束语前言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坚持从国情出发在承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优秀成果、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了社会公正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中国的司法制度总体上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和民众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中国司法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完善和发展。近些年来中国积极、稳妥、务实地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为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一、司法制度和改革进程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开启了中国司法制度建设的新纪元。1949年9月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奠定了新中国的法制基石。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令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确立了合议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律监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形成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体系。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1966—1976年)十年动乱期间中国司法制度一度遭到严重破坏。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中国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恢复重建了司法制度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基本法律。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伴随着社会进步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国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一)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了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开展民事、行政执行和国家赔偿等执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在诉讼活动中实行审判公开、合议、回避、人民陪审员、辩护、两审终审等制度。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权力情况接受人大监督并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的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二)中国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和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显著增强司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工作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益凸显需要在改革中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中国司法改革始终坚持从国情出发既博采众长、又不照抄照搬既与时俱进、又不盲目冒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民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坚持依法推进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为依据凡是与现行法律相冲突的应在修改法律后实施;坚持统筹协调、总体规划、循序渐进、分步推进。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就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