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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复的人权思想演讲范文xx年2月13日16:17杜钢建严复将西方近代政治、哲学、经济和法律名著系统地介绍到中国从而为知识阶层开拓了广阔的思想视野。这一点已经为后世所公认。的确这是严复在中国近代思想史上的长久影响所在。然而严复作为时代的思考人和批判者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甚至主要不在于他翻译了多少名篇巨制。翻译思想家作品的人未必都能成为思想家。严复之所以能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独具慧眼不同凡响的思想家主要在于他就时代的自由人权问题苦心探索而形成的具有时代进步意义的个人本位主义人权法律观。人权法律观是严复思想体系中最富有时代气息也是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部分。他的这部分思想的内容、性质和意义还远未被后人所充分认识。当今人能像他那样敢于直面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重温他当年的思想时就不难发现严复的影响远不止于对从前的知识分子诸如鲁迅等人的启蒙他的思想影响将随着后人对人权的不懈追求而长久地延续下去乃至发扬光大。这是因为他的人权法律观为传统观念的批判、改造和创新开辟了广阔前景。。一、先理后法。自然法与人为法。一切旨在寻求法的真理的努力都将无法迥避一个曾经困扰过无数先贤的古老课题这就是自然法。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倡言人权寻绎正义的先哲们都曾在这个难点上烙下了自己的印迹尽管他们所遵循的思维方式和采用的概念工具彼此相异。西方人与中国人的理法关系论恰恰反映出他们在自然法与人为法方面各具特色的见解和认识。对此严复在近百年以前就已经作过比较清楚的论证。。西方人习惯于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某种更高效力的并依然称之为法的东西。当孟德斯鸠讲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时他所指的法已经不再局限于人为法的范畴而泛指由事物的性质所产生的一切必然关系。[1]孟氏的本意在于将自然法同人为法区别开来提醒人们注意在人为法之上应该还有更高的法则。严复对孟德斯鸠所表达的代表西方人关于法的概念的普遍观念的理解是恰如其分的。严复论及此问题时指出:“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严复以中国人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概念工具表达了孟德斯鸠的本意。这种表达方式固然易为中国人所接受然而未必十分准确。严复将孟德斯鸠所讲的“必然关系”理解为“是非”关系并以中国习用的“理”来指代。当严复说“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文则通谓之法”时他便在中国人的“理”与西方人的“自然法”之间打通了畅道从法的角度提高了对“理”的认识。西方人在人为法之外大谈自然法与中国人在国法之外大谈理都是出于同一个道理即欲在人为法之上寻求更高的法则或法律的理想。实际上当人们说万物皆有其法时就已经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寄托各自关于法的理想在寻绎法的应然。人为法固然有其特定的规则但在本质上必须合乎“理”或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即必然关系。无论按照中国人所讲的理还是按照孟德斯鸠所讲的事物的根本理性人为法都不是至高无上的。中国的理同西方的自然法在本质上都是批判现实主义的。当然不论是讲理学的还是讲自然法学的其中力图使理性属从于人为法的非理想主义者还是大有人在的。但是从法的概念上来说“理”或“自然法”或“根本理性”的提出其本身在逻辑上就已经为批判人为法提供了条件。惟有这种批判现实主义的法律观才能为人权法的崛起开辟广阔的思维天地。。在“理”与“自然法”的关系问题上严复所能给予后人的启示还在于他对西文“法”字的译法的理解上。为了正确地理解西文“法”字严复指出“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学者审之。”西方人的法观念中不仅有人为法和自然法的区别而且还包括习惯法与成文法之间的区别。在中国皇帝诏书自秦称制。中国古代的“制”与“法”相当于西方的成文法而中国古代的“理”与“礼”则相当于西方的习惯法。当然中国的礼的大部分内容也不是不具有成文性质的。严复虽然没有用习惯法和成文法这两个概念来比较中国的理、礼、法和制但当他论及“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时就已经隐约道出了其中的异同。。严复所看到的西法与中法的概念区别还表现在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他就西法中的公私法划分问题指出:“吾国宪刑向无此分公私二律混为一谈”。严复此言道出了中国传统法律观念中的弊端所在。在中国人的法律观念中向来“公”字居上但言“公”字而深畏“私”字。这是中国封建法律侵害自由摧残人权的观念原由。虽然西方人的公私法划分未必尽合道理(法律在本质上都是国家制定的且不论公法还是私法都涉及私权)但是其中所体现的基本精神则是力图保障私权。突出“私”字必然要同“公”字相抗衡。只有通过私权与公权的合理抗衡才能达到公不侵私、私不犯公的法的理想境界。如果但言公权而不言私权颠倒立公为私的法律关系自由人权就会荡然无存。对此严复虽然没有明确的论述但他对因私立公的法律关系是清楚的。他在评论卢梭的《民约论